安工大〔2024〕47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徽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年度科研计划编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皖教科〔2024〕2号),结合学校实际,对《安徽工业大学安徽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22〕111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5月27日
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更好发挥高校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推动我校坚持“四个面向”和开展有组织科研,进一步完善安徽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年度科研计划编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皖教科〔2024〕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按照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类别分为:安徽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团队项目”)、杰出青年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优秀青年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优青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二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三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年度工作安排,编制年度科研计划,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遴选及推荐工作。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依托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各院(部)应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本着“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择优向学校推荐。科研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合格后统一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科研处组建由校内外专家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通讯评审中择优遴选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确定拟推荐项目后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向省教育厅上报推荐。
第五条 高校年度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为我校教学科研一线的全职人员,学风端正,有较好的研究基础,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
2.各类高校科研计划项目主持人的年龄、主持承担项目经历、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果、撰写资政报告被采纳批示等申报条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年度科研计划项目指南设定。
3.没有主持在研的高校创新团队项目、杰青项目、优青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创新团队项目、杰青项目、优青项目每人只能主持承担1次同类别项目。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不能申报重点项目。
4.作为项目参与人当年最多只能同时参与2个项目(含主持申报)的申请,且同时参与高校科研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2个。项目主持人累计承担高校重大重点项目2项(含2项)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再申请高校重大重点项目。
第六条 高校年度科研计划项目原则上紧密围绕学校重点学科方向或优势特色领域,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依托省部级以上平台、基地、智库、省高峰学科(含培育学科)申报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获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后,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计划任务书,经学校学术会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科研处、项目主持人所在院(部)和项目主持人共同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并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科研处负责项目的进度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宏观管理;项目主持人所在院(部)保证项目条件落实、计划实施、进度管理和结题验收的配合工作;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全面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等工作。
第九条 高校创新团队项目、杰出项目、优青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1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且自项目结题之日起,延期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主持申报高校科研计划项目。高校委托项目应结合委托单位的相关要求,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年度科研计划编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皖教科〔2024〕2号)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对创新团队项目、杰青项目、优青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估和终期考核验收,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进行年度进展检查和终期考核验收,并将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备案。中期绩效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停止资助。终期考核成效显著、成果突出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及其他国家级创新团队或国家级人才项目。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得更换主持人,不得调整项目申请书的内容。确需变更的(仅限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主持人、主持人调离原单位无法完成科研任务及其他不适合继续主持该项目的情形),经项目主持人申请,由科研处核实审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在安徽省高校科研平台线上服务大厅变更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 高校创新团队以及杰青/优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提交验收材料,不得无故逾期。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研究进展报告、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检查与审计、经费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等情形的,停止资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安徽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不设置间接费用。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总额按照当年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首批拨付不低于50%,项目结题时使用经费占拨款经费的比例不低于8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50%经费,总结余经费在3年内由项目组使用,若3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且不再拨付剩余50%经费。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校的,项目经费一律冻结。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保障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高效性和规范性。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项目主持人应通过安徽省高校科研平台线上服务大厅提交结题报告、项目研究成果,由学校科研处组织校外专家(不少于5人的单数),对项目既定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和转化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并上传验收意见。终期考核验收强化分类考核、多维度评价和标志性成果导向,发挥项目对学科建设、师资引育、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各方面的支撑作用,注重对项目任务书约定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占比不超过20%。
第十六条 高校创新团队项目终期考核验收需完成下列考核条件中1-4项,以及5-11中的两项。中期绩效评估需完成不少于终期考核条件的一半。
1.自然科学类团队获批二类纵向科研项目或单项到账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横向项目人均不少于0.4项,或获批一类纵向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哲学社会科学类团队获批二类纵向科研项目或单项到账金额不低于80万元的横向项目人均不少于0.4项,或获批一类纵向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2.自然科学类团队新增纵向科研经费人均不少于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团队新增纵向科研经费人均不少于10万元。
3.自然科学类团队发表一类论文人均不少于3篇,哲学社会科学类团队发表二类及以上论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安徽日报·思想周刊》发表理论文章人均不少于2篇。
4.自然科学类团队成员中的青年教师(申报当年40周岁以下)获批二类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哲学社会科学类团队成员中的青年教师(申报当年40周岁以下)获批二类及以上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不少于1项。
5.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二等奖及以上)不少于1项。
6.出版学术著作(10万字以上)不少于2部。
7.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不少于1项。
8.授权6项及以上发明专利,且发明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转化累计到账经费不少于50万元;或授权3项及以上发明专利,且发明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转化累计到账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9.制定国际标准(前5名),或国家标准(前3名),或行业/团体标准(前2名)不少于1项。
10.获四类及以上智库成果不少于2项(第一作者)。
11.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同层次的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立项期内团队成员入选学校认定的省级人才项目(省政府特贴专家、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省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省海外引才(青年学者)、江淮英才培养计划杰出项目/领军项目入选者、省高端人才引育行动计划杰出人才/特聘教授/青年学者、江淮文化名家领军人才/青年英才等),可抵充上述考核条件的任一项(可累加);入选学校认定的国家级人才,可抵充上述考核条件的任两项(可累加)。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入选国家级人才,或取得一类科研奖励,或团队在立项期内升级为教育部或国家科研创新团队或平台,视为通过终期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高校杰青项目中期绩效评估需完成下列考核条件中的两项。终期考核验收需完成下列考核条件中的三项(必须完成1-2项中的一项)。
1.自然科学类项目获批二类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单项到账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横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获批二类纵向科研项目或单项到账金额不低于80万元的横向项目。
2.自然科学类项目发表《安徽工业大学高水平期刊目录》B类论文不少于5篇,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发表二类及以上论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安徽日报·思想周刊》发表理论文章不少于3篇。
3.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本人撰写在10万字以上。
4.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以上科研奖励(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5.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6.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第1名),且其发明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转化不少于1项,到账不低于40万元。
7.制定国际标准(前8名),或国家标准(前5名),或行业/团体标准(前3名)。
8.获五类及以上智库成果(第一作者)。
9.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同层次的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立项期内安徽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项目负责人入选学校认定的C类省级人才项目(省政府特贴专家、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省海外引才、江淮英才培养计划杰出项目/领军项目入选者、省高端人才引育行动计划杰出人才/特聘教授、江淮文化名家领军人才等),可抵充上述考核条件的任两项;项目负责人在立项期内入选国家级人才,或取得一类项目、一类科研奖励,视为通过终期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高校优青项目中期绩效评估需完成下列考核条件中的两项。终期考核验收需完成下列考核条件中的三项(必须完成1-2项中的一项)。
1.自然科学类项目获批二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单项到账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横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获批二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单项到账金额不低于80万元的横向项目。
2.自然科学类项目发表《安徽工业大学高水平期刊目录》B类论文不少于3篇;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发表二类及以上论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安徽日报·思想周刊》发表理论文章不少于2篇。
3.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本人撰写在6万字以上。
4.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三类科研奖励(一等奖第1名)。
5.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6.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第1名),且其发明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转化不少于1项,到账不低于20万元。
7.制定国际标准(前10名),或国家标准(前8名),或行业/团体标准(前5名)。
8.获六类及以上智库成果。
9.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同层次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一条 立项期内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科研项目负责人入选学校认定的省级人才项目(同第十七条规定)或国家级人才项目,或取得一类项目、一类科研奖励,视为通过终期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高校重大项目终期考核验收需完成下列考核条件中的三项(必须完成1-2项中的一项)。
1.自然科学类项目获批二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单项到账金额不低于80万元的横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获批二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单项到账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横向项目。
2.自然科学类项目发表《安徽工业大学高水平期刊目录》B类论文不少于3篇;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发表二类及以上论文不少于2篇。
3.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本人撰写在6万字以上。
4.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三类科研奖励(一等奖第1名)。
5.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6.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第1名),且其发明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转化不少于1项,到账不低于10万元。
7.制定国际标准(前10名),或国家标准(前8名),或行业/团体标准(前5名)。
8.获六类及以上智库成果。
9.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同层次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立项期内项目负责人入选学校认定的省级人才项目(同第十七条规定),视为通过终期考核验收。主持二类及以上项目,或取得一类科研奖励、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1名)等标志性成果的,视为通过终期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高校重点项目终期考核验收需完成下列考核条件中的两项(必须完成1-2项中的一项)。
1.自然科学类项目获批三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获批三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2.自然科学类项目发表一类论文不少于2篇;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发表二类及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或三类论文不少于2篇。
3.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本人撰写在6万字以上。
4.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或三类科研奖励(一等奖第1名、二等奖前2名)。
5.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6.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第1名)。
7.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团体标准。
8.获六类及以上智库成果。
9.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同层次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五条 立项期内项目负责人入选学校认定的省级人才项目(同第十七条规定),视为通过终期考核验收。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二类及以上项目,或取得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1名)等标志性成果的,视为通过终期考核验收。
第二十六条 高校年度科研计划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未开展实质性研究;
2.验收专家认为未达到既定目标任务;
3.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主持人应在规定结题之日起一年之内进行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高校年度科研计划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报请教育厅予以撤项:
1.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执行;
2.无正当理由拒不结题;
3.经查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4.再次验收仍未通过。
对因1、2、3规定的情形撤销的项目,学校不再受理项目主持人申请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和通过教育厅申请其他科研项目。对因4规定的情形撤销的项目,自规定结题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项目主持人申请高校科研计划项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业绩成果除特别说明外,均需以安徽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中,智库成果分类参见《安徽工业大学教师科研成果绩效工作量计算办法》(安工大〔2022〕59号),论文目录、科研项目分类、业绩成果等参见《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安工大〔2022〕92号)。同一成果不可在同一项目类别中重复使用。除科研项目外,同一成果不可同时作为满足两个条款的依据。发表、出版与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均须标注“安徽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和项目编号,研究报告应提交采纳部门的采纳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研究报告被采纳的证明材料,成果发布时间应在项目立项时间之后。未标注或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计入该项目的考核成果中。
本办法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期刊通讯作者完成的学术论文,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上级部门管理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安徽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22〕111号)废止;2024年之前立项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原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自然科学类学术报告会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