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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1446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4512

 

 

安徽工业大学

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促进安徽工业大学与安徽省内各地区尤其是马鞍山市的深度融合,推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鼓励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成果转化、转让收益中学校将按90%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

二、鼓励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如果需要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形成技术股权资产的,学校将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方式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将无形资产所形成的技术股权资产部分按70%比例授予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

三、学校所转化、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和在股份、出资比例分红和转让时各种收益中给予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由获奖人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四、学校所扶持的教师、学生创办的企业,和以学校的科研成果所形成的企业以及含有安徽工业大学元素的合作企业,无论学校是否参股都应纳入学校产业管理和服务范围,使其成为学校重要人才培养基地及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五、继续做好马鞍山安徽工业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的建设运行工作,创新机制,加大投入,通过融合各方资源,打造科技创新、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促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

六、设立科技创业岗,鼓励和支持教师专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在创业岗工作教师的待遇,将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的绩效考核情况来确定,具体岗位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在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权归属关系明晰、项目组及导师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研究生带着导师的职务科技成果到地方园区创业,经学校审定学校、技术团队与创业团队等内部的持股关系后,由项目组给予技术上的全力支持。

鼓励并支持大学生在地方(含学校)园区创业,学校每年设立50万元大学生创业专项基金给予创业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七、鼓励和支持学校具有成果转化能力的科研平台和科研基地等研究机构进入马鞍山市各级各类创业园区,组建科技融合创新研究机构和科技融合专业孵化器。

八、积极支持企业高管、高层次技术人才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可以休学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活动,休学时间可视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可以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九、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拟评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用科技类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累计工作至少满1年,其中连续工作时间至少满半年,具体实施按照人事处有关职称的文件规定执行。

十、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成员单位包括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工程研究院、人事处、财务处、工程实践与创新教育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学校相关规定如有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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