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2014〕31号
各学院、行政有关部门: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理顺学校和二级院、室(中心)的关系,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院、室(中心)办学主体作用,调动办学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强化办学特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近几年来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校院两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细则
2.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细则
3.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研究生学位管理细则
4.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细则
5.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细则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
校院两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的目标,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构建责权明晰、格局规范、运行高效的校院两级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管理体制包括两个体系:一个是行政管理体系,涉及到学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院(室、中心)(学科点)与导师三个层面;另一个是学术权力体系,包括学校与学院两级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全程需要,在校院两级层面设置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机构和学术权力体系。
1.行政管理工作机构
(1)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合署办公,设立院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培养办公室、专业学位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办公室等职能机构,负责研究生宏观教育管理工作。
(2)各培养学院(室、中心)指派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等工作,设立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各培养学院(室、中心)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研究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日常管理以及就业等工作。
2.学术权力体系
(1)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2)各培养学院(室、中心)成立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院(部)与各培养学院(室、中心)研究生教育机构分别行使校院两级管理机构职能:
1.学校研究生院(部)作为学校职能部门,执行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决策,对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做好战略研究、建章立制、督查指导、调控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规划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制定和落实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统筹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重大改革项目;检查与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协调各培养学院(室、中心)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政工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及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三助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考核以及津贴的发放,领导学校研究生会和研究生社团开展活动;代表学校接洽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并为学校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2.各培养学院(室、中心)作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是研究生培养的主体,是具体工作的组织与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来制定本学院(室、中心)研究生教育规划和管理制度,依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点、导师组、辅导员等力量,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学院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本学院各学位点开展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工作,包括研究生招生录取、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研究生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学位论文指导与答辩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素质教育等,研究生教育工作档案与学生档案管理、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自我检查与评估等。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培养学院(室、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校和各培养学院(室、中心)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和各培养学院(室、中心)学位工作的机构。
1.校学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核和授予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及考核工作;按学科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安徽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2.各培养学院(室、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本学院(室、中心)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组织答辩及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等;负责本学院(室、中心)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的初审、考核管理工作等;具体负责处理本学院(室、中心)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培养学院(室、中心)的生源情况、师资状况、科研条件与成果、管理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核定各培养单位的招生规模和培养经费,按年度拨付教育管理专项经费,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的各类研究生的经费计划、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与评价。
第八条 鼓励各培养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合作培养研究生,建立培养基地,扩大研究生教育影响力。
第九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由学校大学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统一负责,研究生院协助,各培养学院(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部)。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学校研究生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工作体系,加强招生工作管理,推进研究生教育发展,实现权责明晰、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校院两级研究生管理体制,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研究生院招生工作职责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院总负责,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三条 根据各培养学院(室、中心)上报计划,结合上年度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和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培养能力、科研经费及社会需求等因素,兼顾重点学科和学位点的建设和发展,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做好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的上报和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组织修订我校研究生各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等。
第五条 负责组织各类研究生报名工作,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第六条 组织协调入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复试、调剂、体检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负责考务、入学考试试题、报考及录取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做好资料保存与保密工作。
第九条 负责对各培养学院(室、中心)相关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与指导,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责指导各培养学院(室、中心)对研究生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数据处理工作。
第十条 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负责指导各培养学院(室、中心)对研究生新生
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数据处理工作。
二、培养学院(室、中心)招生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培养学院(室、中心)配合研究生院做好招生工作,制定本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工作管理细则和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等。
第十三条 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招生专业分目录、简章及考试大纲。
第十四条 负责本学院招生宣传和咨询、各专业组织生源、导师推荐等工作。
第十五条 协助研究生院做好本学院研究生招生专业的入学考试命题、报考及录取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本学院各类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对本学院新生研究生报到资格审查和数据上报等工作。
附件2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学校研究生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培养工作管理,不断创新和完善研究生培养模式,推进研究生教育发展,实现权责明晰、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校院两级研究生管理体制。现特制定培养细则。
一、研究生院培养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培养管理规章、培养方案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组织等工作。
第二条 负责研究生教育科研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包括研究生创新研究基金项目、高水平论文奖励、课程和教材建设、国内外访学研究等。负责项目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第三条 负责审核公布全校各类别研究生课程目录,校管课程(公共课程)的课表编排、教材选定、选课名单(成绩登记表)确认、课程考试及成绩审核等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负责对各培养学院(室、中心)研究生教学秘书进行培训和督导。
第五条 负责对校外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督导管理。
第六条 负责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和维护;负责新生电子注册、学年注册、毕业生学历注册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课程教学工作量的核定和研究生教育业务费的核拨工作。
二、培养学院(室、中心)培养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负责督促导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培养方案审核培养计划;负责导师变更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修订)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教学任务的分配,组织任课教师制定(修订)和填写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小结等,并组织专家审定。
第十条 负责院管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选修课)的课表编排、选课名单(成绩登记表)确认、课程考试、成绩录入等教学组织、督查及评估工作;督促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负责研究生办理课程重修、免修、免听等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研究生课程教学要求和专家意见,负责审批和预订院管课研究生教学用书;负责发放本学院公共课和院管课研究生教材用书并清算费用等。
第十二条 负责配合研究生院进行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和维护、汇总研究生学习成绩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核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和学习成绩,负责审核毕业生成绩归档,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负责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的组织及网上填报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研究生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包括研究生创新研究基金项目、高水平论文奖励、课程和教材建设、国内外访学研究等。
第十六条 负责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和汇总的初审。
第十七条 协助研究生院管理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负责研究生外出学习、培养实习工作的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附件3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学校研究生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加强学位工作管理,实现权责明晰、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校院两级研究生管理体制。特制定学位工作细则。
一、研究生院学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的复查和论文匿名评审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条 负责布置研究生论文答辩阶段各项工作安排,论文预答辩、答辩资格审查、正式答辩等环节,并进行随机检查或抽查。
第三条 负责学位授予资格复审及负责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安排和材料准备工作。
第四条 负责研究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订购、编号打印工作。
第五条 负责学位授予材料的归档工作和学位授予数据的报送及学位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负责制定导师遴选和考核条件,组织导师遴选和考核。
第七条 负责组织评选优秀导师。
第八条 负责校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学位论文抽检和高水平论文的奖励工作。
第九条 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管理。
第十条 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换届改选工作。
二、培养学院(室、中心)学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全面检测和评审工作,配合研究生院做好匿名随机抽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研究生论文答辩阶段各项工作,包括论文预答辩、答辩资格审查、正式答辩等环节,并负责各种材料的审核。
第十三条 负责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及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负责本院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并督促研究生做好学位授予信息网上填报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导师遴选和考核的初审。
第十六条 组织评选优秀导师、优秀学位论文的初审。
第十七条 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
第十八条 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好换届改选工作。
附件4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
日常管理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学校研究生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其与研究生培养工作协调发展,实现权责明晰、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校院两级研究生管理体制,特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成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与研究生院合署办公。全校研究生管理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宏观指导与管理。各学院(室、中心)研究生管理工作在学院(室、中心)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院(室、中心)指定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对研究生的管理。对研究生规模达100人以上的学院,可配研究生教育专干1-2人;对研究生规模较小的学院(部),各学院(部)配专职或兼职干部1人。
一、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职责
第一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代表学校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行宏观管理,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各培养学院的研究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和省厅及学校党委关于大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全校研究生党建、思想教育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 组织研究生入学教育、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及学位授予仪式等工作。
第四条 组织校际交流及校内校园文化活动、学术活动等。
第五条 负责划拨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及使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负责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学校研究生三助体系建设。
第七条 负责研究生的评先选优、奖惩的审核、报批工作。
第八条 负责研究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和毕业研究生的档案邮寄工作。
第九条 负责办理研究生婚育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协调研究生医疗保险的办理等事宜。
第十一条 负责研究生政审、德育考评、毕业生鉴定的审定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研究生就业指导、职业规划及职业生涯设计工作;协助各培养学院及学校就业处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毕业生推荐和派遣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研究生干部队伍建设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研究生交费及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 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各培养学院(室、中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各培养学院(室、中心)由学院(室、中心)党政负责建立以导师为主体、专人管理(研究生辅导员)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明确导师担任主要责任,把育人作为遴选、考核导师的必要条件。
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指导下,负责制定学院(室、中心)研究生党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校园卡(一卡通)、研究生证等的发放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新生报到人数,在开学的第二周周末将未报到注册的研究生名单及初步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部。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省及学校要求,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 负责研究生法制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研究生学费催缴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研究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研究生党团组织建设及干部选拔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研究生评先选优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研究生医疗保险的办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责学风建设及研究生职业道德、就业指导、人文素质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助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政审、德育考评、毕业生鉴定的审定工作和毕业生档案邮寄工作。
附件5
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学校研究生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其与研究生培养工作协调发展,实现权责明晰、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校院两级研究生管理体制,特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的校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规划布局、指导协调全校专业学位教育活动,规范和制定专业学位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相关学院成立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学位点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和规划教育发展,推动本学位点的专业学位教育与企业、行业及相关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联系与对接以及资质认证等工作。
一、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负责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建设和培养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条 组织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改革和管理条例的研究制订工作。
第三条 协助培养与学位办做好专业学位的论文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第四条 协助培养与学位办做好专业学位导师的遴选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专业学位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校外双导师制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对接与资质认证研究指导工作。
第七条 负责异地教学点及联合办学单位相关事务和开拓工作,协助招生办做好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等相关工作。
二、培养学院(室、中心)专业学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负责本学院(室、中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建设研究工作。
第九条 组织本学院(室、中心)专业学位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体系建设和管理条例等工作。
第十条 负责制定本学院(室、中心)专业学位具体学位论文形式及审核办法和具体学位论文答辩标准等。
第十一条 组织本学院(室、中心)专业学位导师的遴选和考核管理工作。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本学院(室、中心)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对接与资质认证的研究工作和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选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