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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1186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有效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提高学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暂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安徽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管理工作,保护我校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部门在编教职工、聘用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进修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四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全校专利工作规划,代表学校处理专利有关事务。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

1.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在职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学校提供的经费、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或保密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

第八条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约定或相关法规确定。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九条  发明人填写《安徽工业大学职务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审查确认后,交科研处审批。该审批表将成为日后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必要材料之一。

第十条  科研处审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可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也可自行申报。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否则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一个发明构思同时申请两类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学校只资助所申请的发明专利。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相关文件原件。

第四章 专利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有较好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经科研处审核,由学校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发明专利资助包括代理费、申请费以及实审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原则上不资助。

第十五条  职务专利授权后,学校将给予发明人奖励。

第十六条  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此前给予的资助和奖励。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专利的转化

第十七条  发明人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推广已授权专利,落实专利实施单位,并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学校批准,专利发明人也可自行对专利进行应用和实施。

 

第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若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技术实施,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报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发明人或所在部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实施相关专利,违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按发明人80%、学校20%的比例在发明人、学校之间分配专利转化收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获得的专利转化收益(转化收益的20%)的50%转入校专利发展基金,原则上用于资助教职工发明专利的申请。另外50%作为管理费按照学校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包括专利)管理办法》(校办〔200262号)中有关专利部分的内容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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