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秘〔2013〕3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切实开展好我校章程建设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了《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经校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建设工作进程安排表
2.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基本内容起草任务分工表
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办学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章程建设的通知》(皖教秘〔2012〕503号)精神,扎实做好我校章程建设工作,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精神,体现和发展学校办学特色,深化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促进学校完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等内部治理结构,努力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升学校综合实力、办学活力,推进学校内涵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3年12月底,完成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建立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部治理结构合理、体现学校特色的章程。通过大学章程的建设,树立现代教育理念,逐步形成学校与政府、社会的新型关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章程建设要坚持“依法、继承、借鉴、创新”的原则,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传承优良办学传统,借鉴国内外高校成功经验,创新内部治理结构,探索建立“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新途径。
(二)坚持突出特色。章程建设要紧密结合学校办学历史和办学优势,围绕《安徽工业大学“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确立的奋斗目标、发展战略、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特色,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体现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三、工作进程和任务分工
(一)工作进程。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大致分为前期准备、学习讨论、调研草拟、征求意见、讨论和研究、上报核准等6个阶段(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任务分工。为提高学校章程草拟工作水平,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对涉及学校章程基本内容的主要起草任务进行逐条分工(具体见附件2),分头落实,由校章程建设办公室协调总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在全校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组织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起草工作成员和广大教职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资料,并结合学校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学校开设章程建设专题网站,搭建校、院、系和师生员工沟通平台,传递工作信息,交流学习内容;各院(部)、机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全面发动,深入开展章程建设的学习和研讨,认真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切实提高章程建设的能力,提升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水平。
(二)严格遵循程序。要严格遵循《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确保学校章程的合法性。要坚持民主、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校友代表、用人单位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要切实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签发、主管部门核准等章程形成的关键环节工作。
(三)突出建设重点。要充分认识“章程建设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通过章程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构建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提升学校内涵式发展水平。
(四)严格规范内容。章程内容必须完备、明确和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适应学校发展实际需要。既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又要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既要反映学校的办学宗旨、文化传统、办学理念和发展定位,又要反映学校办学实践中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和制度成果;按《暂行办法》要求,依法明确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相关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明确学校重要组织权力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起草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校党政主要领导领衔,校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咨询组、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处)。咨询组由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内部管理部门代表、教授代表、校友(企业)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统筹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有关重要事宜,确保章程建设有序推进。咨询组主要审议章程建设工作方案、论证学校章程(草案),为学校章程建设提供政策、理论和历史经验等方面咨询;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章程文稿的起草,协调处理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中意见征询等日常工作。
(二)设立章程建设工作组。各院(部)、直属单位和机关部门(以分工会为单位)分别组建校章程建设工作组,在校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院(部)章程建设工作组由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由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机关部门(单位)章程建设工作组由分工会牵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代表等组成。各单位的校章程建设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章程建设的学习、研讨和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学习、研讨、宣传活动,征求并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等。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建设工作进程安排表
阶段 |
时间安排 |
工作内容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备注 | |
前期准备 |
2-4月 |
成立工作机构; 制定实施方案; |
发展规划处 |
校办 |
各院(部)、直属单位于 | |
学习讨论 |
4-5月 |
学习、宣传、讨论 |
校章程建设办公室 |
宣传部 发展规划处 |
开设校章程建设工作专题网 | |
调研草拟 |
5—6月 |
专题研究、校内外调研、咨询论证等。 |
校章程建设办公室 |
校章程建设办公室成员单位 |
按照附件二具体分工,各部门于 | |
6—7月 |
起草章程(草案) |
校章程建设办公室 |
章程建设办公室成员单位 | |||
征求意见 |
7— 9月 |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 |
教职工 |
工会 |
校章程建设办公室 |
|
离退休人员 |
离退休处 |
| ||||
校友 |
校友工作处 |
| ||||
学生 |
学工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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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修改完善《章程》(草案) |
校章程建设办公室 |
校办 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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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和研究 |
11—12月 |
章 程(草案)讨论、审议、审定 |
校党代会、教代会讨论 |
校办、工会 |
发展规划处 |
|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
校 办 |
| ||||
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
校 办 |
| ||||
上报 |
12月 |
上报《安徽工业大学章程》(核准稿) |
发展规划处 |
校办 |
|
附件2
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基本内容起草任务分工表
具体任务(依据教育部《暂行办法》有关条文分工)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
第七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
校办 |
| |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
机构性质、办学方向 |
校办 |
发展规划处 | |
发展定位 |
发展规划处 |
| ||
培养目标 |
教务处 |
学生处 | ||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
发展规划处 |
| ||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
学科建设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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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
教务处 |
研究生院 外事办 继续教育学院 | ||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
领导体制 法定代表人 |
校办 |
| |
组织结构 决策机制 |
校办 |
发展规划处 | ||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
工会 |
纪委 | ||
内设机构的组成 |
人事处 |
| ||
内设机构的职责、管理体制 |
人事处 |
| ||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
财务处 |
资产处 校友工作处 |
具体任务(依据教育部《暂行办法》有关条文分工)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
第七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
校办 |
组织部 | |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
发展规划处 |
章程建设办公室 | ||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
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 |
发展规划处 |
章程建设办公室 | |
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 |
宣传部 |
| ||
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 |
校办 |
校友工作处 | ||
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
校办 |
发展规划处 | ||
第八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
教学活动 |
教务处 |
|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
科研处 |
| ||
社会服务 |
科研处 |
校友工作处(咨询服务等)、学生工作部(处)(帮困助学等)、团委(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统战部(各党派社会服务)、宣传部(校园文化输出)、校办(校地合作)、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办学)、资产经营公司(校企社会责任)、科研处(产学研合作)等。 | ||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
学科建设处 |
教务处、发展规划处 |
具体任务(依据教育部《暂行办法》有关条文分工)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
第八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
招生办 研究生院 |
|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
发展规划处 |
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宣传部 | |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
人事处 |
组织部 | |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
人事处 |
财务处、工会 | |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
人事处 |
组织部 | |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
财务处 |
资产处 | |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
校办 |
发展规划处 | |
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
校办 |
纪委办(监察处) | |
第九条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
校办 |
| |
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
人事处 |
校办、组织部、发展规划处 | |
第十条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 |
人事处 |
校办、发展规划处 |
具体任务(依据教育部《暂行办法》有关条文分工)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
发展规划处 |
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 | |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
科研处 |
研究生院、教务处、学工部(处)、继续教育学院 | |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
工会、团委(校学生会) |
| |
第十二条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
校务委员会及其他 |
校办 |
发展规划处 |
教授委员会 |
发展规划处 |
工会、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处、人事处 | |
校友会 |
校友工作处 |
| |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
科研处 |
纪委办、财务处、团委、外事办 | |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
校办 |
发展规划处 | |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
教师能力发展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
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处 |
具体任务(依据教育部《暂行办法》有关条文分工) |
牵头部门 |
协同部门 | |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
教师权益的救济机制 |
人事处 |
工会 |
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 |
学生处 |
团委 | |
对教师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 |
工会 |
人事处 | |
对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 |
教务处 |
学生处、团委 | |
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
人事处 学工处(部) |
|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印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