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0〕73号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等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现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学位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了《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暂行)》、《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暂行)》、《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暂行)》、《安徽工业大学授予硕士科学学位实施细则(暂行)》、《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一Ο年七月十二日
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基本条件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2.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
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
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七条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
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
3.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初步审核;
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学校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结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重新补办。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附则
第十三条 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计算办法
1.平均学分绩=∑(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必修课范围包括除全校公共任选课、临时性课程以外的所有课程;
3.非英语专业的大学英语,以四个学期的英语成绩作为计算对象;
4.同一门课程按最高成绩计算;
5.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运动会或破校以上运动会记录者,按《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执行;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竞赛获奖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1.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运动会或破校以上运动会记录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在《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规定》的基础上降低1.00;
2.校运动队员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运动会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前三名者、代表省(部)参加全国性运动会者、代表学校参加跨学校跨地区运动会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前三名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在前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1.00;两次获得省(部)级比赛前三名者、获得省(部)级比赛个人或团体前三名者可再降低1.00;
3.校运动队员代表省(部)参加全国性运动会,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前八名或三次获得省(部)级比赛前三名者,如符合毕业条件,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在实施期间若与上级学位委员会新的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学位委员会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 徽 工 业 大 学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05号)的基本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授予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专业均适用于本校举办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基本条件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术水平能达到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任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
2.本专业规定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须一次性考试通过;
3.通过省学位办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且取得合格证书;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 以上(含中等)。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专业主干课程成绩经补考通过者(不含经批准的因事缓考后的补考情况);
3.在读期间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超过规定门数者,其中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累计补考超过三门以上,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超过两门以上;
4.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者;
5.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制年限一年以上的;
6.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六条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学士学位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本校毕业生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查,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推荐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2.外校委托我校评定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条件,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以及有关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教学计划、各科课程和省外语统考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核以及专业主干课程成绩的认定;
3.申请推荐单位应根据省学位办规定,做好组织学位申请者参加省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以及学校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考核及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论文答辩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外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论文答辩需在安徽工业大学学位办指导下进行。答辩通过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的,一并汇总分类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安徽省和安徽工业大学学位办的统一要求,具体负责本校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登记、打印、用印及颁发等工作。
第十二条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按省及有关部门规定向学校交纳评审费用。
第十五条凡按本实施细则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重新评定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2〕4号)同时不再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 工 业 大 学
授予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总 则
第一条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工商企业或管理部门的高层次实务型管理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商管理硕士培养方案》、《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商管理硕士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拓、艰苦创业;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与文化素养,遵纪守法;具有健康的体魄和旺盛的工作精力。
基本条件
第三条学位申请者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可申请授予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1.掌握宽广的现代管理知识和必要的理论基础,了解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现代管理理论的新发展;
2.具有较强的管理和经营决策能力,具有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学位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学位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
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者;
4.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五年);
5.在校学习期间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资格审查与申请程序
第五条学位申请者须达到以下的课程学分与成绩要求:
1.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MBA核心课程、方向必修课、选修课以及社会实践等环节,且获得46个学分以上(含46个学分);
2.各类考试成绩合格,且核心课程平均成绩达到优良(≥70分);
3.核心课程成绩未达到优良标准,但已经取得相应的学分,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体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其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报告或有学术水平的调查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或编写高质量的案例等。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反映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管理问题的能力、水平。
1.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独立完成,一般应至少有一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
2.硕士学位论文格式应满足《安徽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的规定》要求,正文不少于二万字。
第七条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申请程序:
1.依照本细则,学位申请者需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所需验证的原件,向MBA教育中心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2.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审,包括学分、论文质量认定,论文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表决的方式给出是否达到学位论文标准的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3.学位申请者提交论文需通过有关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测试。
第八条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申请材料。审查过程的特殊情况按如下程序处理:
1.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悔改表现的认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MBA教育中心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最终认定其表现。研究生学院提出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论文在评阅和答辩过程发现或举报有抄袭嫌疑者,由学院评定分委员会会同同行专家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提出取消申请、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三种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3.修改后答辩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不少于三名同领域的专家,对其修改论文进行评审,修改时间不得低于三个月。
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原则:
1.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后,由学位申请者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2.MBA教育中心组织对学位申请者提交的论文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正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
3.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须聘请两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质量进行评价,其中一人须为实际工作部门专家。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聘请;
4.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技术成果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MBA教育中心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5.学位论文评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MBA教育中心组织,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不得参与。学位论文的评阅在同一学科、领域内集中评审。论文评阅人名单、评阅意见、论文评分以及有关材料应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6.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两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或者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评阅后仍持否定意见,不能组织论文答辩;
7.学位论文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至少须在三个月后方能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MBA教育中心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聘请。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领域以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须含一名企业或经济管理部门的专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2.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MBA教育中心组织论文答辩。申请答辩的学生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进行答辩申请,在答辩公告中进行公告,根据情况答辩可在校内举行也可在企业举行;
3.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参加答辩,并有义务介绍和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咨询;
4.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5.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6.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组织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和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7.论文答辩程序应严格规范,要求如下:
(1)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申请答辩人姓名和论文题目;
(2)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和经主席同意的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须对所有问题进行回答或答辩;
(4)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举行会议。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者的政治、业务、科研等情况,特别是对其学位论文水平及其形成过程有无创新、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做详细介绍,然后退席;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申请者课程学习成绩,导师评语、评阅人评语;然后,答辩委员根据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参考导师、评阅人、评语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之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意见,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主席签字;
(5)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决议。
硕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递交以下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后再交研究生学院)。
(2)学位论文申请表(含导师评语,一式两份)。
(3)论文评阅意见书(一式两份)。
(4)学位论文预答辩表。
(5)论文答辩表决票。
(6)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各一式两份)。
(7)学位论文(一式三份)。
(8)刻录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光盘(注明专业、姓名)。
第十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先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者,再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在实施期间若与上级学位委员会新的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学位委员会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 工 业 大 学
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仅限于在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领域内授予相应的专业学位。
基本条件
第三条学位申请者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
1.掌握所从事专业领域内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学位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学位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
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者;
4.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四年);
5.在校学习期间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资格审查与申请程序
第五条学位申请者须达到以下的学分与成绩要求:
1.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必修课、非学位选修课以及社会实践等环节,且获得32个学分以上(含32 个学分);
2.各类考试成绩合格,且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优良(≥75分);
3.学位必修课成绩未达到优良标准,但已经取得相应的学分,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学位论文要求: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
1.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工作量饱满,一般应至少有一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
2.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格式应满足《安徽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的规定》要求,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按照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
第七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申请程序:
1.依照本细则,学位申请者需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所需验证的原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2.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审,包括学分、论文质量认定,论文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表决的方式给出是否达到学位论文标准的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3.学位申请者提交论文需通过有关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测试。
第八条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申请材料。审查过程的特殊情况按如下程序处理:
1.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悔改表现的认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最终认定其表现。研究生学院提出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论文在评阅和答辩过程发现或举报有抄袭嫌疑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同行专家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提出取消申请、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三种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3.修改后答辩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不少于三名同领域的专家,对其修改论文进行评审,修改时间不得低于三个月。
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九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及原则:
1.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后,由学位申请者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2.学院组织对学位申请者提交的论文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正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
3.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须聘请两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质量进行评价,其中一人须为相关行业实践领域专家。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聘请;
4.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技术成果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5.学位论文评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学院组织,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不得参与。学位论文的评阅在同一学科、领域内集中评审。论文评阅人名单、评阅意见、论文评分以及有关材料应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6.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两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或者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评阅后仍持否定意见,不能组织论文答辩;
7.学位论文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至少须在三个月后方能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院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聘请。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领域以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教授、副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2.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学院组织论文答辩。申请答辩的学生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进行答辩申请,在答辩公告中进行公告;
3.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参加答辩,并有义务介绍和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咨询;
4.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5.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6.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组织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和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7.论文答辩程序应严格规范,要求如下:
(1)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申请答辩人姓名和论文题目;
(2)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和经主席同意的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须对所有问题进行回答或答辩;
(4)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举行会议。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者的政治、业务、科研等情况,特别是对其学位论文水平及其形成过程有无创新、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做详细介绍,然后退席;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申请者课程学习成绩,导师评语、评阅人评语;然后,答辩委员根据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参考导师、评阅人、评语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之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意见,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主席签字;
(5)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决议。
硕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递交以下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登记表(一式两份)。
(2)开题报告及工作计划,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审核意见翔实。
(3)学位论文中期汇报表。
(4)专业硕士答辩审批表。
(5)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后再交研究生学院)。
(6)学位论文申请表(含导师评语,一式两份)。
(7)论文评阅意见书(一式两份)。
(8)学位论文预答辩表。
(9)论文答辩表决票。
(10)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各一式两份)。
(11)学位论文(一式三份)。
(12)刻录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光盘(注明专业、姓名)。
第十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先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者,再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在实施期间若与上级学位委员会新的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学位委员会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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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高层次、应用型高级人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程硕土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各学科(专业)工程领域。
基本条件
第三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是为厂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学位申请者,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可申请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1.掌握所从事工程领域内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
2.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
3.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学位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学位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
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者;
4.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五年);
5.在校学习期间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资格审查与申请程序
第五条学位申请者须达到以下的课程学分与成绩要求:
1.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必修课、非学位选修课以及社会实践等环节,且获得32学分以上(含32 学分);
2.各类考试成绩合格,且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优良(≥70分);
3.学位必修课成绩未达到优良标准,但已经取得相应的学分,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学位论文(设计)要求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应在我校导师和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的共同指导下,由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新见解、先进性和一定的技术难度,能表现出作者具备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设计)的正文不少于二万字。对选题和论文作出如下要求:
1.研究课题的选题,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推广与应用;
(2)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制与开发;
(3)引进、消化、吸收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项目;
(4)应用基础性研究、预研专题;
(5)较为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或工程管理项目的规划或研究;
(6)工程设计与实施。
2.论文内容的具体要求
(1)文献综述应对选题所涉及的工程技术问题或研究课题的国内外状况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
(2)综合运用基础理论、科学方法、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所解决的工程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能在某方面提出独立见解;
(3)论文工作应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理论深度,论文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4)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工作量饱满,一般应至少有一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
(5)论文写作要求概念清晰、数据可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版式规范;
(6)对不同领域或形式的论文另要求如下:
①工程设计类论文,应以解决生产或工程实际问题为重点,设计方案正确,布局及设计结构合理,数据准确,设计符合行业标准,技术文档齐全,设计结果投入了实施或通过了相关业务部门的评估;
②技术研究或技术改造类(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预先研究、实验研究、系统研究等)项目论文,综合应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分析过程正确,实验方法科学,实验结果可信,论文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③工程软件或应用软件为主要内容的论文,要求需求分析合理,总体设计正确,程序编制及文档规范,并通过软件测试或可进行现场演示;
④侧重于工程管理的论文,应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统计或收集的数据可靠、充分,理论建模和分析方法科学正确;
第七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程序:
1.依照本细则,学位申请者需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所需验证的原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审,包括学分、论文质量认定,论文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表决的方式给出是否达到学位论文标准的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3.学位申请者提交论文需通过有关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测试。
第八条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申请材料。审查过程的特殊情况按如下程序处理:
1.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悔改表现的认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最终认定其表现。研究生学院提出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论文在评阅和答辩过程发现或举报有抄袭嫌疑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同行专家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提出取消申请、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三种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3.修改后答辩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不少于三名同领域的专家,对其修改论文进行评审,修改时间不得低于三个月。
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原则:
1.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后,由学位申请者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2.学院组织对学位申请者提交的论文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正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须聘请两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质量进行评价,其中一人须为企业同行领域专家。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聘请;
4.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技术成果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5.学位论文评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学院组织,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不得参与。学位论文的评阅在同一学科、领域内集中评审。论文评阅人名单、评阅意见、论文评分以及有关材料应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6.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两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或者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评阅后仍持否定意见,不能组织论文答辩;
7.学位论文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至少须在三个月后方能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院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聘请。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领域以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教授、副教授(包括厂矿企业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2.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学院组织论文答辩。申请答辩的学生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提出答辩申请,在答辩公告中进行公告。根据情况,答辩可在校内举行也可在企业举行;
3.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参加答辩,并有义务介绍和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咨询;
4.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5.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6.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组织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和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7.论文答辩程序应严格规范,要求如下:
(1)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申请答辩人姓名和论文题目;
(2)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和经主席同意的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须对所有问题进行回答或答辩;
(4)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举行会议。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者的政治、业务、科研等情况,特别是对其学位论文水平及其形成过程有无创新、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做详细介绍,然后退席;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申请者课程学习成绩,导师评语、评阅人评语;然后,答辩委员根据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参考导师、评阅人、评语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之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意见,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主席签字;
(5)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决议。
硕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递交以下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报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
(2)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专业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4)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登记表(一式两份)。
(5)开题报告及工作计划,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审核意见翔实。
(6)工程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汇报表(课程成绩由各学院审核签字)。
(7)工程硕士答辩审批表。
(8)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后再交研究生学院)。
(9)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一式两份)。
(10)工程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11)学位论文预答辩表。
(12)论文答辩表决票。
(13)学位论文(两份交研究生学院,第三份直接交校图书馆;研究生和导师务必在独创性说明和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上签字)。
(14)刻录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光盘(注明专业、姓名和年级)。
(15)蓝色背景彩照两张,并提供电子版。具体要求见工硕硕士、同等学力提供学位照片要求。
第十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先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者,再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在实施期间若与上级学位委员会新的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学位委员会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学科、专业授予硕士科学学位。
基本条件
第三条申请授予硕士学位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硕士培养方案中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具备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学位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学位论文及学术成果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
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者;
4.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四年);
5.在校学习期间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资格审查与申请程序
第六条学位申请者须达到以下的课程学分与成绩要求:
1.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必修课、非学位选修课以及社会实践等环节,且获得32个学分以上(含32个学分);
2.各类考试成绩合格,且学位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优良(≥75分);
3.学位必修课成绩未达到优良标准,但已经取得相应的学分,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七条学术活动是硕士研究生的必修环节,每位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原则上必须完成做2次公开学术报告要求且其中必须有一次是在院学科点及以上做的公开学术报告;必须参加8次各类学术活动。开展学术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在研究生学院网页网上公告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在学术报告中公告。学术活动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
第八条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质量较高,并有新的见解或创新,以此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1.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独立完成,一般应至少有一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
2.硕士学位论文格式应满足《安徽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的规定》要求,正文不少于二万字。
第九条学位申请者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撰写学术论文是硕士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在校学习期间,要求学位申请者须冠以“安徽工业大学”为第一作者(本人为除导师外的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拟录用)一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国际会议论文;或拥有排名前三的发明专利(含已申请受理);或参与导师课题受到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申报书需有署名);或参与导师出版专著,有署名并撰写五万字以上。具体认定操作由各学科根据学科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条硕士学位申请程序:
1.依照本细则,学位申请者需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所需验证的原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2.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审,包括学分、论文质量认定,论文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表决的方式给出是否达到学位论文标准的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3.学位申请者提交论文需通过有关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测试。
第十一条 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申请材料。审查过程的特殊情况按如下程序处理:
1.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悔改表现的认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最终认定其表现。研究生学院提出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论文在评阅和答辩过程发现或举报有抄袭嫌疑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同行专家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提出取消申请、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三种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3.修改后答辩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不少于三名同领域的专家,对其修改论文进行评审,修改时间不得低于三个月。
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原则:
1.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后,由学位申请者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2.学院组织对学位申请者提交的论文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正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
3.学位论文须聘请两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聘请;
4.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5.学位论文评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委托相关学院组织,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不得参与。学位论文的评阅在同一学科、领域内集中评审。论文评阅人名单、评阅意见、论文评分以及有关材料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6.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两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或者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评阅后仍持否定意见,不能组织论文答辩;
7.学位论文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至少须在二个月后方能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院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聘请。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2.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学院组织论文答辩。申请答辩的学生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提出答辩申请,在答辩公告中进行公告;
3.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参加答辩,并有义务介绍和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咨询;
4.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5.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6.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组织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和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授予申请;
7.论文答辩程序应严格规范,要求如下:
(1)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申请答辩人姓名和论文题目;
(2)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和经主席同意的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须对所有问题进行回答或答辩;
(4)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举行会议。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者的政治、业务、科研等情况,特别是对其学位论文水平及其形成过程有无创新、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做详细介绍,然后退席;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申请者课程学习成绩,导师评语、评阅人评语;然后,答辩委员根据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参考导师、评阅人、评语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之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意见,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主席签字;
(5)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决议。
硕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十四条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递交以下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后再交研究生学院)。
(2)论文评阅意见书(两份)。
(3)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4)中期考核表(第一页的课程成绩可网上打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
(5)社会实践登记表。
(6)学位论文预答辩表格。
(7)论文答辩表决票。
(8)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各一式两份,其格式参见摘要模板)。
(9)发表论文复印件(包括发表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或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学科认定意见。
(10)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11)学位论文(两份交研究生学院,第三份直接交校图书馆;研究生和导师务必在独创性说明和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上签字)。
(12)研究生入学登记表(一式两份)。
(13)刻录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的光盘(在光盘上注明学号、专业、姓名)。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先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者,再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在实施期间若与上级学位委员会新的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学位委员会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总 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安徽工业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一)该专业已有硕士研究生毕业;
(二)根据该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接受申请硕士学位时要考试的学位课程,并提供这些课程的内容简介、主要教材及参考书目;
(三)配备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
基本条件
第三条政治条件
学位申请者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第四条学历要求
学位申请者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突出成绩。
第五条申请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具备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学位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学位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
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者;
4.在校学习期间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资格审查与申请程序
第七条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在提出申请时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交验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及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有关学院采用笔试和口试的方式,对申请人目前的学术水平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科目及方法由各学科所在院决定。并将考核结果及是否接受申请的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述综合情况将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正式通知申请人。被接受的申请人持通知书到学校研究生学院办理学位课程听课及考试的申请手续。申请人必须在论文答辩前的四年内完成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考试,修满32~36个学分。考试成绩在修满学分后三年内有效。
第八条学位申请者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统考成绩有效期为六年。
第九条学位申请者在课程学习完成后,可申请在我校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也可在原单位结合本专业工作完成论文。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学年(从开题报告通过到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者的指导教师应由学院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条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申请者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论文正文不少于二万字。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申请程序:
1.依照本细则,学位申请者需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所需验证的原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2.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审,包括学分、论文质量认定,论文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表决的方式给出是否达到学位论文标准的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3.学位申请者提交论文需通过有关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测试。
第十二条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申请材料。审查过程的特殊情况按如下程序处理:
1.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悔改表现的认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最终认定其表现。研究生学院提出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论文在评阅和答辩过程发现或举报有抄袭嫌疑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同行专家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提出取消申请、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三种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3.修改后答辩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不少于三名同领域的专家,对其修改论文进行评审,修改时间不得低于三个月。
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原则:
1.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审查同意后,由学位申请者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2.学院组织对学位申请者提交的论文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正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
3.学位论文须聘请两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聘请;
4.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5.学位论文评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委托相关学院组织,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不得参与。学位论文的评阅在同一学科、领域内集中评审。论文评阅人名单、评阅意见、论文评分以及有关材料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6.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两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或者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评阅后仍持否定意见,不能组织论文答辩;
7.学位论文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至少须在二个月后方能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院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聘请。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2.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学院组织论文答辩。申请答辩的学生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提出答辩申请,在答辩公告中进行公告;
3.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参加答辩,并有义务介绍和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咨询;
4.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5.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6.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组织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和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学位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7.论文答辩程序应严格规范,要求如下:
(1)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申请答辩人姓名和论文题目;
(2)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和经主席同意的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须对所有问题进行回答或答辩;
(4)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举行会议。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者的政治、业务、科研等情况,特别是对其学位论文水平及其形成过程有无创新、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做详细介绍,然后退席;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申请者课程学习成绩,导师评语、评阅人评语;然后,答辩委员根据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参考导师、评阅人、评语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之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意见,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主席签字;
(5)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决议。
硕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十五条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递交以下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复印件。
(2)原毕业学校成绩主管部门提供的最后学历的学习成绩证明。
(3)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学位申请表,均签署过审核意见。
(4)近两年内已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发表论文复印件包括发表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专业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开题报告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审核意见翔实。
(7)外语、专业综合考试的成绩复印件。
(8)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两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必须是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10)申请学位缴费单原件及复印件。
(1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后再交研究生学院)。
(12)论文评阅意见书(一式两份)。
(13)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14)中期考核表(课程成绩由各学院审核签字)。
(15)学位论文预答辩表。
(16)论文答辩表决票。
(17)最终修改的学位论文(两份交研究生学院,第三份直接交校图书馆;研究生和导师务必在独创性说明和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上签字)。
(18)刻录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光盘(注明专业、姓名)。
(19)蓝色背景彩照两张,并提供电子版。具体要求见工硕硕士、同等学力提供学位照片要求。
第十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先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者,再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在实施期间若与上级学位委员会新的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学位委员会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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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