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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138

 

各学院、工程研究院:

《安徽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1514

 

安徽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

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申请-考核制”是指学校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校内外优秀的应届或往届硕士生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一、选拔原则

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实施“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中,应注重选拔的科学性,对申请者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价和全面考查;同时,应注重选拔程序的合法性,保证选拔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组织形式及职责

1.“申请-考核”博士招生选拔方式是博士招生的重要方式之一,学校和学科学院分级管理,以学院为主体进行考核选拔。

2.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申请-考核制”基本原则和工作办法,监督、审核各学院选拔流程及结果。

3.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的“申请-考核制”选拔方案和实施细则,监督落实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

三、实施范围

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按照学院、学科专业或导师范围自主确定实施范围。实行“申请-考核制”的导师将在各学院当年博士招生专业目录备注中进行标识,没有标识的导师原则上不在“申请-考核制”招生范围内。

四、考核要求

“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选拔博士研究生,考核内容和形式由学院自主确定,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统一招生入学考试。通过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五、申报条件

1.基本要求:“申请-考核制”博士生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拟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现为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含本校和外校、学术型和专业学位,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已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者(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六年以上(含六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相应学科要求的人员;持境外学历或学位证书者,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2.英语水平: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读、写能力,能阅读科技文献。

3.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者第二作者(硕士生导师第一作者)发表一篇核心期刊论文或SCI收录期刊论文;

2)以第一发明人或者第二发明人(硕士生导师第一发明人)授权一项发明专利;

3)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4.需要提供至少两名所申请博士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5.培养类别:考生被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非在职人员档案和工资关系全部转入学校;若在职人员本人、其工作单位和我校签订三方定向培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后,档案和工资关系可保留原单位。(应届硕士毕业生原培养方式为定向或委培的学生,必须在选拔时出具原定向委培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该生全脱产攻读博士的公函。)

六、工作流程及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须在学校博士招生简章规定报名时间内向研招办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研究生招生网自行下载);

2.两位专家推荐书(专家密封);

3.学术成果原件(如论文、专利、获奖或其他成果)或证明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招生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资格审查与考核

1.导师审核与推荐

拟招收申请考核的导师负责申请者基本情况审核,重点审核对学术研究的兴趣,以及对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评价,提出明确的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2.学院初审与初评

由拟招收申请考核的学科所在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初审合格者,学院组织专家组对其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初评,择优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名单,并将名单报送研招办,附件材料由院(系)留存备查。

3.研招办复审

研招办对申请者材料和学院择优推荐的结果进行复审。如无异议,学院将综合考核入围者的相关业绩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综合考核

1.以招生学院为单位组建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领导小组和考核专家组,全面负责申报学生的审核和考核。

2.综合考核包括基础理论、外语应用能力、综合素质、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等,考核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包括开卷或者闭卷形式)、综合面试(包括研究计划、PPT汇报等)、实验操作等方式。具体方式组合由招生学院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其中综合面试为必须环节。

笔试环节必须符合教育部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考核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有异议时可回溯查看,还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留存备查。

3.各招生学院需要制定出具体的“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重点体现出对思想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外语能力的考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4.考核专家组进行集体评议,确定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提出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拟录取结果负责。

(四)录取与公示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初选结果进行统一审核,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2.拟录取的“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体检参照常规招生办法办理,心理素质及能力测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3.研究生院对拟录取的“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名单在研究生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其他

1.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学院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各学院“申请-考核制”具体实施细则(学院可对“申请-考核制”选拔方式中的有关申请条件提出更高标准),并提前在学院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申请-考核制”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正。

2.拟录取博士生可选择录取当年的春季或秋季入学(但学籍电子注册只能按秋季入学时间完成并取得正式学籍),应届硕士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

3.学校及学院在公布招生信息的同时,应向申请者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进行及时调查处理。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化均以教育部当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之规定为准,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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