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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文章作者: 浏览:

研究生〔20145

 

各学院,行政有关部门:

根据校长办公会议要求,现将《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41010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7号)精神,以及《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办〔201412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含档案工资关系没转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发放标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  每学年按10个月计,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财务处每月根据研究生处提供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审批表将国家助学金发至研究生的本人本地银行卡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对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解除处分从解除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次月起发放助学金;

停发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六章  助学金的审核

第八条  学院每月负责审查并制作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七章    

第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1010印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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