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2021〕9号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办〔2014〕12号)进行修订,经2021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固定助管岗位设置申报表
2.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临时助管岗位设置申报表
3.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
4.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固定助管考勤表
5.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临时助管津贴发放表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11月15日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实践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是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能力、增强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系统掌握和理解的有效途径,是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的重要渠道,对我校科研、教学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三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协调、督导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和质量监管,以及统筹“三助”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开展本单位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九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原则上为本科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十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在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以及协助导师指导SRTP、大学生创业实践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辅导员等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和临时助管。固定助管工作量为每周不超过8小时,临时助管岗位聘期和工作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申报提供,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和相关课题组提供。对不设“助研”岗位的研究生导师,学校将调减该导师下一年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固定助管”岗位由用工单位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固定助管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1),“临时助管”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至少提前一周进行申报,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临时助管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2),研究生院根据经费和实际需要核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附件3)。由研究生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和设岗单位进行选聘。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原则上按学期聘用,聘期为一学期。助研和固定助管岗位原则上按学年聘用,聘期为一学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三助”工作。
(一)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中止,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或任课教师)提出意见并审批,报研究生院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津贴。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三助”的管理与考核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原则,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或任课教师)按要求负责完成。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三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由设岗单位报研究生院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和导师部分科研经费等组成,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从设岗教师科研经费中支出,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津贴从学校经费支出,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三助”岗位津贴,根据岗位与工作任务确定。固定助管一般为每岗每月240元,每学期按4个月发放,每个月月底由用人单位报送《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固定助管考勤表》(附件4);临时助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按12元计算。临时助管由用人单位在岗位工作结束后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临时助管津贴发放表》(附件5),报送研究生院。助教和助研按具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标准发放。鼓励导师在符合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从科研课题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助教岗位津贴按学期发放,助管岗位津贴按月发放,由研究生院和财务处统一办理,划转到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办〔2014〕1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助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