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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2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672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表

2.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审核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2698


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升设备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安徽省大型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皖科基础〔202210号)以及《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经费购置(含自制)、接受捐赠的单台(套)账面原值达到30万及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须纳入开放共享管理。不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院(中心)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鼓励将单台(套)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下但具有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涉密、特殊规定限制以及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学校在保障校内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将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师生及校外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开放提供服务,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开尽开: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以开放共享为常态、不开放共享为例外;

(二)专管共用:实行专业化管理、多用户共享,防止资源垄断和闲置浪费;

(三)有偿使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四)服务社会: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面向社会开放,支撑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五)绩效导向:将开放共享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与资源配置和奖惩机制挂钩。

第五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统筹、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平台运作”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制度和重要规划;

(二)审定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及重要事项;

(三)审定年度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及相关奖惩;

(四)协调解决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成效。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

(三)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和信息公开,做好与国家、地方共享平台的对接;

(四)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评价;

(五)组织论证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提交委员会审定;

(六)组织开展开放共享相关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经费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

(二)设立开放共享收入专项项目,实行统一核算;

(三)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核算共享服务收入。

第九条 科研院、教务处以及学科建设处协同推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科研教学项目申报和管理中,引导科研教学人员优先使用校内共享仪器资源;

(二)参与开放共享绩效考核,提供科研教学成果相关数据;

(三)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在科研教学活动中的共享使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科研院)是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和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学校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开放共享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仪器设备机组人员,负责本单位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

(三)明确本单位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清单,制定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草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审议后,填写《安徽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表》(附件1)及《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审核表》(附件2),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四)组建本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支撑队伍,制定激励和约束措施;

(五)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将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统一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使用登记和数据统计;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自评;

(八)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机组人员(包括操作员、维修维护人员及实验辅助人员)负责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升级改造和共享平台信息维护;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预约审核、接样测试、运行登记、数据分析、信息统计上报;

(三)负责制定开放共享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安全提醒文档;

(四)负责用户培训考核,确保用户具备安全操作资格后方可上机;

(五)配合完成绩效考核数据填报。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仪器设备的智能搜索、实时预约、费用支付、结果反馈、服务评价的全流程线上管理。

第十三条 用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须提前提出预约申请,明确服务需求。机组管理单位及机组人员应在符合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受理预约申请,按照预约顺序和服务能力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开放共享服务提供两种服务模式:

(一)自主上机:用户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授权许可范围内按照操作规程自行上机测试,不得私自延长上机时间或改变使用用途;

(二)委托测试:用户将样品送达,由机组人员负责完成测试,并提供测试结果。

第十五条 用户(线上)管理

(一)校内用户:通过共享系统创建或加入课题组,在课题组负责人授权后预约使用;

(二)校外用户:须在共享系统注册账号,联系设备管理人员,签署开放共享服务协议后方可进行预约。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 安全与培训管理

机组管理单位须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培训制度。

(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机组人员的技术培训由机组管理单位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校内用户上机操作前,须通过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资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三)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用户,机组管理单位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

第十七条 使用登记与台账管理

所有开放共享服务须在使用完成后及时完成使用登记,记录以下信息:

(一)使用日期和时间;

(二)用户信息(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三)使用目的(教学/科研/其他);

(四)使用机时;

(五)测试项目和数量;

(六)收费金额。

相关台账记录应妥善保存,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和机组人员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未经用户书面同意,不得将用户数据用于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披露。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收费原则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费。收费标准分为校内标准和校外标准,校内标准原则上为校外标准的一半。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制定

(一)管理单位根据仪器设备运行成本(包括设备折旧费、水电费、房屋占用费、实验耗材费、人员劳务费、设备维修维护费、技术服务费等)进行成本核算,结合市场同类设备收费标准,拟定收费标准草案;

(二)收费标准草案经管理单位党政联席会(院务会)审议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正式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收费价格构成要素

收费价格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

(一)设备折旧费;

(二)设备维护维修费;

(三)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四)实验耗材费;

(五)人工费(按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六)技术服务费;

(七)税费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管理

收费标准一经审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擅自减免。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收费标准应定期(一般每两年)复审调整。

第二十三条 收费模式

开放共享服务实行以下收费模式:

(一)校内用户:采用预收费或信用预付模式。

预收费:用户先向设备所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账户充值,测试完毕后由机组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

信用预付:用户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赋予的定额信用额度内先享受测试服务,后缴费恢复信用额度。

具体收费模式由设备管理单位确定,校内服务采用校内转账方式结算;

(二)校外用户:采用预收费模式。用户需依据测试项目先行缴费,再享受测试服务。校外服务单笔或同一委托方批量结算金额达到一定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须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费用核算与结算

测试完成后,机组人员按照测试情况和收费标准核定应收费用。每学年进行一次集中结算,结算数据经管理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三方核对无误后,由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章 收入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账户管理

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机组管理单位可通过财务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专项项目,统一收缴共享服务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 收入分配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30%作为学校管理费;

(二)40%用作管理单位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支出范围包括仪器设备更新、功能开发和技术升级、维修维护、耗材购置、仪器场地改造等;

(三)30%用作机组人员的绩效奖励(劳务费)、人员培训与技术交流、其他与开放共享直接相关的支出等,其中人员绩效奖励(劳务费)支出不超过服务收入的20%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购置设备的特殊管理

对于全部或部分由课题组科研经费购置、纳入共享平台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保障该课题组优先使用。具体使用细则由管理单位与课题组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

第二十八条 开放共享绩效纳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体系,以客观数据为基础,强调提高运行使用效率,强化各单位主体责任。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结果与资源配置、奖惩机制挂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和奖惩挂钩机制:

(一)激励机制:开放服务工作量(以上缴学校财务处的实际费用为依据)计入教学工作量;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机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实验室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开放共享实际工作业绩,纳入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二)约束机制: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视情况对所在管理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限期整改;

2.核减或暂停新增仪器设备采购预算;

3.按绩效考核结果收取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一定的有偿占用费;

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纳入学校设备调拨范围,由学校统筹调配。

(三)后补助支持:对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单位,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及共享服务收费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二)收费标准执行是否合规;

(三)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上缴和分配使用;

(四)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一)应当纳入开放共享范围而拒不纳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按收费标准收费或私自承接测试任务的;

(三)利用校内优惠政策为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低价服务,谋取费用价差或利益输送的;

(四)私自截留、挪用或侵占共享服务收入的;

(五)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共享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影响绩效考核公正性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办〔201646号),《安徽工业大学共享仪器设备维修及维修基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资产〔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或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人才柔性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