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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秘〔202622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6716


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劳务酬金的发放与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皖财行〔2021928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酬金是指为校内教职工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取得的报酬。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得发放劳务酬金。

第二章 发放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招生招录类。开展各类招生宣传、招生考试、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可向参与人员发放相应劳务酬金。标准为:招生宣传咨询200/半天;专升本招生命题费(含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不超过400/半天·卷,阅卷费及面试专家劳务费不超过300/半天。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类。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开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工作,可向参与人员发放相应劳务酬金。标准为:答辩专家参加博士生论文答辩的劳务费不超过300/生,参加硕士生论文答辩的劳务费不超过200/生;答辩秘书劳务费不超过100/生。

第六条 考试考务类。指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考试,相关部门组织校内专项考试的统筹、组织与实施工作,可向参与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发放考试考务酬金。标准为:监考费(考务费)不超过200/半天;命题费等标准参照第四条。

第七条 资产管理类。指开展资产采购、评标评审、采购项目论证(含立项、需求、审核等)、资产验收、报废处置、实验室检查等工作,可向参与工作的评审专家发放酬金。标准为:评审专家劳务费不超过200/半天。

第八条 各业务牵头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在本办法酬金标准范围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酬金标准为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各单位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活动时,应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对可以在同一时间节点内组织开展的工作应尽量合并组织开展,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十条 劳务酬金按照“谁经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发放。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应对工作必须性、事由真实性、标准合规性负责。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校财务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申报发放劳务酬金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经办单位在财务系统创建发放单,依据学校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二)发放单据审批办结后,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至人力资源处登记备案;备案手续办结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务酬金必须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渠道列支,校财务处应严格审核经费发放渠道,经费预算支出必须符合国家与校内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不得超范围、超预算、超标准违规发放。

第十三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发放劳务酬金:

(一)为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发放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劳务酬金;

)为以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等身份开展活动的教职工发放劳务酬金;

(三)以虚报、超报、重报项目或人员名单等方式发放劳务酬金;

(四)其他违规发放劳务酬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劳务酬金发放情况是年度审计和中层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劳务酬金的内控管理。对违规发放的劳务酬金,一经查实,应当立即整改清退收回;情节较重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组织项目评审,若需校内专家参与的,应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比赛)、培训类等部分专项活动、经费来源来自校外相关部门或来自参赛、参训等个人的,使用此类经费发放劳务酬金,不属于本办法统计发放范围,须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实施管理并申请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仅统计在职人员劳务酬金,各单位聘用校外人员、学生、离退休人员等从事相关工作的,可参照相应办法规定的相应项目和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按我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申报和发放劳务酬金。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校外专家报告、讲座等活动,须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拟邀请报告人的身份信息、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告人身份真实、报告内容准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此类活动的初审与管理工作。

邀请校外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来校开展交流活动,且交流活动能够切实助力我校事业发展的,所需经费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其余层级外请专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邀请单位参照既定酬金标准自行统筹落实经费。

具体标准为:

(一)院士6000/次;

(二)博导3000/次;

(三)正高级职称2000/次;

(四)其他专家1000/次。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工作项目,一般不予认定并发放劳务酬金。科研经费的使用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劳务酬金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校内教职工劳务酬金统一纳入绩效工资非职务性酬金统计。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非职务性工作酬金管理办法(试行)》(办〔201830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本科质量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