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关有关部门、校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商户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校园商户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校园商户日常(专项)检查记录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25年11月19日
安徽工业大学校园商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经公开招租取得合法经营权并与安徽工业大学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校园商户(以下简称“商户”)。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二)服务性原则:商户经营须服务教育教学需要,优先保障师生生活服务。
(三)契约性原则:以租赁合同为基础构建权责关系。
(四)动态监管原则:建立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公司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款对商户经营进行日常管理;对商户经营活动中涉及治安、消防安全、校园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应主动配合安全保卫部(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后勤处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商户要严格遵守“合法合规、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
第六条 商户应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变更经营范围和擅自增加经营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经营项目的,须报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商户从事一切违规、违纪、违法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管理。
(一)房屋租金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先付租金后使用。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缴纳租金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三)商户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履约保证金可用以抵充合同约定或其他情形应由商户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商户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房屋,提交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水电结清证明,公司验收审核合格后,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第八条 商户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水、电相关费用由商户与后勤集团签订用水用电协议;水电接口(含水表、电表)由学校后勤集团统一安装到各商户室内(表前),水电接口表后的一切费用均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 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条 未经批准商户不得改变商铺内、外的结构,不得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第十一条 商铺内外必须保持卫生整洁。
(一)商户应做好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美化、包秩序;店内货架、商品等物品排列整齐整洁。
(二)不得在学校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进行广告宣传及促销活动,特殊情况需要须报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保持整洁、宁静的消费环境,营业期间严格控制噪音。各商户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营业,特殊情况须报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严禁经营:国家管制物品、大功率电器(≥800W)、及学校明令禁止商品;电气设备必须有3C认证。
第十三条 商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并张贴在醒目处,不得虚假标价。
第十四条 商户应在收到投诉之时起12小时内作出回应,协助公司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五条 商户应配合学校重大活动期间的管理要求;应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的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各类管理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章 证照管理
第十六条 商户应在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及合同允许的框架内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烟草、图书、印刷、药品等)等必需的证照并向公司备案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要同实际经营活动保持一致,证照须上墙公示,证照不全者不得营业。
第十七条 商户所有从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持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健康证等。
第十八条 商户作为经营主体,对其聘请的所有从业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商户及其雇员在校工作期间及上下班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均由商户承担。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商户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签订《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加强消防防火措施的落实工作。
(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二)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三)不得擅自加建、拆建、拆改、装修商铺或增加建筑设施等。商户需要对租赁商铺进行装修、改造或增加设备等,须事前按消防安全要求做好设计方案,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费用由商户承担。
(四)不得在承租区域存放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和危险品。
(五)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引导人员疏散。
第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商户应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一)各类食品卫生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和许可证号,同时包装完整;散装食品必须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和生产厂家,同时由专人佩戴手套口罩售卖;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有SC编码。
(二)经营操作场所、器具应具有相应的防尘、防水、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垃圾应袋装化密封存放。
(三)经营范围里包括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卫生“五四”制度。
(四)严禁出售“三无”商品、过期变质商品、假冒伪劣商品。
(五)建立商品溯源体系,食品类商户须建立溯源管理台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法依规履行房产出租管理责任,保障良好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师生提供优质的商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商户进行不定期全面(专项)检查或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本办法规定的4个方面:经营秩序、证照人员、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整改,商户应积极配合,整改结果存档备查。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商户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限期整改处罚:
1.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或存在商品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
2.不按合同约定缴纳房租和其他规定欠缴费用(包括商铺的所有相关费用)的;
3.门前“三包”不合格的;
4.安全设施配备不齐或不在有效期内、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的;
5.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促销活动、乱贴广告、乱摆乱放的;
6.收到投诉时未及时回应处理的;
7.私自扩大经营范围的;
8.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9.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业整顿处罚:
1.从业人员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有效证件的;
2.出售“三无”食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的;
3.在学校范围内参与(包括门前区域)发生打架斗殴等安全事件的;
4.限期不整改或整改无效者;
5.自然年度内收到投诉属于商户责任3次及以上的;
6.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办理经营所需的有关证件的,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2.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3.擅自转租、分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4.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5.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损坏承租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7.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8.自然年度内收到投诉属于商户责任5次及以上的;
9.超出合同中约定的经营场所及面积占道经营的;
10.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房租等费用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有效完成整改工作的,公司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公司除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外,有权按程序报送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商户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及任何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造成消费者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商户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商户造成学校损失和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视情况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保留追究商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商铺,商户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商户到公司及学校相关部门无理取闹、损坏公物、骂人打人的,公司视情形有权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送执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商户应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还。逾期不交者,公司有权先封存房屋,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商户承担。同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处罚以弥补房屋闲置的损失。
第八章 考评
第三十二条 商铺管理实行年度信用扣分考评机制。
(一)扣分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章”处罚情形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凡符合“限期整改处罚”的,每次扣2分;
2.凡符合“停业整顿处罚”的,每次扣4分;
3.凡符合“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每次扣10分;
(二)考评结果应用
1.年度内累计扣分达6分及以上者,公司组织约谈整改;
2.年度内累计扣分达10分及以上者,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取消时三年内参加拍租资格;
3.年度内累计扣分达12分及以上者,公司无条件终止合同,同时取消五年内参加拍租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测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