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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9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4174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41218

安徽工业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以高水平安全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强化和落实人员岗位责任、系科室等直接责任、二级单位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学校统一领导、部门纵向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全校共同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 在我校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经营、服务、建设等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安委会”)是全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

校安委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安全生产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管理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牵头校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校安委会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分析研判学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处理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调研、考核和事故(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和八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处),安全保卫部(处)部(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组具体分组如下:

(一)意识形态工作组

组长: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党委宣传(统战)部主要负责人

成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安全保卫部(处)、离退休工作处、团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科研处、信息化处、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教学安全工作组

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教务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国际教育学院、信息化处、体育部、创新创业学院(工程实训中心)、工程研究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学生安全工作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安全保卫部(处)、团委、国际教育学院、后勤处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组

组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安全保卫部(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学生工作部(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管理办公室、图书馆、后勤处、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组

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后勤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统战)部、安全保卫部(处)、工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实验室安全工作组

组长: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安全保卫部(处)、教务处、科研处、创新创业学院(工程实训中心)、工程研究院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生产经营安全工作组

组长:分管生产经营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

成员: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后勤处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八)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组

组长: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基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成员:安全保卫部(处)、后勤处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校安委会通常在每年三月和九月各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研判学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规划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校安委会主任主持,必要时可召开由全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扩大会议。

校安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判阶段性安全生产形势,推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会议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主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安委会及其工作组安全生产职责。

(一)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每年与二级单位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明确校内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综合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5.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并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6.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加大对安全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的投入;

7.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及时修订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督促各单位、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9.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校安委会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在组长领导和副组长单位牵头组织下,落实校安委会部署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履行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部署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责任纳入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3.领导校安委会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

(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党委书记、校长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主持校安委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负责牵头研究制订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

3.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

5.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组织召开校安委会会议和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三)学校领导班子各成员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所分管的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工作的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分管部门和指导联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

5.视情约谈安全事故(件)多发、安全风险突出、隐患整治不力的单位负责人;

6.将领导、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第九条 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职能范围内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部门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职能范围内及部门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其职能管理条线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监督实施;

3.按照职能分工,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

4.建立健全职能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相关隐患整治工作;

5.结合部门职能,为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6.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职能管理条线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其系科室等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或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单位下属系科室等的负责人对所在系科室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接受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

2.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经常性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

3.确定本单位安全员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4.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防护措施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常态化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制度,对涉及的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重大活动事先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估;

7.出租或承租场地、设备的,应与对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8.确保相关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危化品管理的安全责任制;

9.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师生员工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定期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具备岗位相应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对自己的岗位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2.自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从事教学、实验、实践等安全生产活动时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章、规程和规范上岗作业,精心操作,服从安全生产管理,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监督;

3.加强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及时处置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并及时上报,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立即撤离作业场所,避免人身伤害;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保护好现场,配合现场处置,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说明情况;

5.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学习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6.外出从事实习、实践等生产活动的,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单位、部门校内巡察和综合考核内容,各单位、部门及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须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根据调查结果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各类评奖评优、职务职级晋升、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时,应当考察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对于任期内发生严重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或者明确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工程师学院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