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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干部鼓励激励和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4169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干部鼓励激励和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4126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关于对干部鼓励激励和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调动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凝聚建设国内知名特色高水平大学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以及党内有关法规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学校中层干部鼓励激励、能上能下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中层干部,科级干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鼓励激励,是指通过考核奖励、选拔使用、关心爱护等方式,鼓励为学校改革发展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层干部。

第五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处级单位和中层干部参加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年度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的,根据相关考核办法评定优秀等次。

(二)对考核年度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集体荣誉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的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其所在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三)对年度综合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单位,通报嘉奖,并授予“年度综合考核优秀单位”称号,按照学校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对年度综合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中层干部,给予嘉奖,奖励标准为1500元。

(五)对连续三年年度综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连续三年年度综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中层干部,授予“优秀中层干部”称号,并记功一次,奖励标准为3000元。

第六条 选拔使用方面

(一)荣获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通报表彰以及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处级单位,经对领导班子的分析研判,业绩突出的中层干部在交流重用、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荣获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通报表彰以及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中层干部,综合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干部一贯表现,在交流重用、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对在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管理服务、应急处突等工作中为学校发展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中层干部,在交流重用、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对在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业绩突出的,在交流重用、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七条 关心爱护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干部年度体检及健康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干部心理健康保健工作。

(二)在干部遇到生活困难及重大变故等问题时,积极开展组织关怀活动,帮助干部解决后顾之忧。

(三)积极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学校党政领导和组织部门负责人要定期与干部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倾听干部诉求,加强正面引导、疏导情绪压力,营造积极向上、心齐气顺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干部培养锻炼,每年选派一定数量勇于担当、业绩突出和有培养潜力的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调训,或到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经济发达地区或工作先进高校对口交流挂职锻炼。

第三章 能上能下

第八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第九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慵懒散躺、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校党委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搞“低级红”“高级黑”,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服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部门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师生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严重后果的;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在学校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合格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

(十三)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十四)在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十五)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七)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持续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十一条 以下线索可以作为研判启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程序的重要依据:

(一)在政治素质考察、年度综合考核、日常谈话调研、一线考察识别、党内集中教育、民主生活会、“裸官”清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等工作中发现有关问题的;

(二)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有关问题的;

(三)在巡视巡察及反馈意见整改、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意识形态专项检查、巡察工作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和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有关问题的;

(四)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干部违规违法问题的;

(五)在舆情监测中发现有关涉及干部负面信息的;

(六)有关职能部门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发现干部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等有关问题的;

(七)在信访工作考核、重点信访问题化解处置及责任倒查中发现有关问题的;

(八)人民群众在检举、控告、来信来访等事项中反映干部有关问题的;

(九)其他途径收集的问题。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的,由学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纪委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及院级党组织,通过个别访谈、民主测评、随机走访、列席会议、专项督查等途径,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注重听取干部所在院级党组织、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干部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二)提出建议。党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对决定调整的中层干部,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重点指出存在问题,就改进提高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第十五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强化后续跟踪教育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干部鼓励激励和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安工大党〔2020119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新闻宣传成果认定和评选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