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4〕92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实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实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实验人员(实验教学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评价实验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师德、教风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手段。为了激励实验人员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实验教学工作质量,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全面考核实验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师德、教风和履行岗位职责的状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学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力求评价准确、科学。
(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考核结果与职务评聘、绩效工资挂钩。
二、考核指标体系
(一)实验人员考核由政治思想表现考核、教学科研工作考核、教学(学科)建设与教学改革考核、管理工作考核几方面组成。
(二)实验人员考核实行分项积分和综合积分制。分项积分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积分、教学科研工作积分、教学(学科)建设与教学改革积分、管理工作积分组成。
(三)实验人员实行坐班制,年度定额教学积分如下:
教授及相当人员:650积分
二、三级教授及相当人员增加200、100科研积分。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获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质量工程各类建设项目,指导学生科技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所得积分等同科研积分(若已计算为定额科研积分,不再享受教学成果(项目)奖励)。
副教授及相当人员:500积分
五、六级副教授及相当人员分别增加100、50科研积分。获教学成果奖,获教学研究项目、质量工程各类建设项目,指导学生科技竞赛获奖所得积分等同科研积分(若已计算为定额科研积分,不再享受教学成果(项目)奖励)。
讲师及相当人员:430积分
助教及相当人员、其他人员:390积分
注:每标准课时记2个教学积分。
三、思想政治表现考核(记分N1)
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的相应条款执行。
四、教学科研工作考核(记分N2)
(一)实验教学工作量考核
1.凡承担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实验教学任务(含理论课教学任务,以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准),均计入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由教务处审核。
2.实验人员所承担的准备实验工作量、工程类专业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实验指导工作量、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量、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量折合成教学标准课时,由所在学院分配至个人,计入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及资产管理处审核。
(1)P1(准备实验工作量)= P11十P12
P11(首次准备实验工作量)=S×K1
P12(重复准备实验工作量)=S×K2
S为教学任务书计划学时数,系数K1、K2取值如下:
实验类型 |
首次准备K1 |
重复准备K2 |
备注 |
计算机类实验 |
0.4 |
0.2 |
基础化学实验K1、K2取值分别为1.0、0.5 |
基础类实验 |
0.8 |
0.4 | |
专业实验 |
1.0 |
0.5 |
(2)P2(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实验工作量)=计划周数×10×学生人数/50(在实验室全面开放的前提下计算工作量)
(3)P3(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量)=(0.3标时/万元×实验室设备总值(万元)+0.3标时/20台套×试验仪器设备总台套(在常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90%的前提下计算工作量)
(4)P4(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量)=(P1+P2+P3)/3
3.开放共享实验室相关机组人员开放服务工作量折合为教学标准课时,计入定额教学积分,超出部分不予计入,由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
1.考核内容
(1)执行有关教学规章制度和《实验室规则》情况;
(2)实验教学内容改革情况;
(3)实验教学方法改革情况;
(4)备课、审阅学生预习报告情况;
(5)讲授、指导实验情况;
(6)批改实验报告情况;
(7)考试考查及评分情况;
(8)专家考察及相关理论课程主讲教师评价情况;
(9)学生评价情况。
2.考核等级
(1)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2)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应控制在实验人员总数的30%以内。
(3)凡在考核学年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可定为优秀,并可不计入30%优秀的指标以内,其人数也不作为所在单位计算30%的基数。
①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第一获奖者;
②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或者三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③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获奖者。
(4)凡在考核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适当放宽优秀等级的比例。
①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被评为校级及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直接从事该实验课程教学的实验人员的实验教学工作质量等级为优秀的比例可按50%核算,其实验人数不作为所在院(部)计算30%的基数。
②前三个学年度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等级连续优秀,当学年度考核仍为优秀的,可不占30%的指标,也不作为所在单位计算30%的基数。第五学年度仍为优秀的,占用本单位30%的指标。
(5)执行上述(3)、(4)两条后,无论何种情况,直接从事该门实验课程教学的实验人员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总比例不得超过50%。
3.考核方式
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的相应条款执行。
4.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会同教务处审核实验教学工作质量的考核工作。
(三)科研工作考核
1.凡有教师考核办法中有关科研工作记分的项目,均按该办法记分。
2.开发实验装置的科研记分
经教务处批准的新开发的实验装置,完成开发任务(含编写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在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科研记分。
开发实验装置科研记分=开发经费额×30分/万元。
(四)教学科研工作考核记分
N2=J实+K实
N2:教学科研工作积分
J实:实际完成教学积分
K实:实际完成科研积分
五、教学(学科)建设与教学改革考核(积分N3)
1.凡有教师考核办法中有关教学(学科)建设与教学改革工作记分的项目,均按该办法记分。
2.制(修)订实验中心建设规划,记20分。
3.编写、修改实验讲义或指导书,经教务处批准,在印刷使用的当学年度按每万字计20分。
4.翻译对实验工作和实验教学具有参考价值的实验工作资料,按每万字计5分。
5.经教务处批准的开发实验项目(含编写相应的实验指导书),在教务处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记分,每项按100分计算。
注:上述工作项目如属集体完成的,其工作量的分配由项目负责人进行,不得重复计算。
六、管理工作记分(记分N4)
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管理工作量记140分。
七、综合考核结果
1.综合考核结果是指对实验人员思想政治表现、教学科研工作、教学(学科)建设与教学改革工作、管理工作等进行全面考核后确定的考核等级。
2.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人数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
3.原则上在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合格以上及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优秀的实验人员中,按综合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高产生综合考核优秀人选。
4.综合积分(T)=N1+N2+N3+N4-G额
注:G额为定额教学积分
5.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及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基本完成定额教学积分的实验人员,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
6.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及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完成60%及以下定额教学积分的实验人员,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7.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不合格、或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不合格、或无特殊原因无教学积分的实验人员,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八、综合考核结果应用
对综合考核结果优秀的实验人员,院(部)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考核方法
(一)实验人员考核每学年度(学年:第一学期从
(二)自我考评。在学年结束时,实验人员应按照考核的内容与要求,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实验教学人员考核登记表”(存业务档案)、“安徽工业大学实验人员考核登记表”(存人事档案),如实报告一学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各方面工作情况。
(三)述职交流。实验人员应参加所在实验中心组织的考核工作会议,并在会上进行述职。
(四)实验中心考核
1.组织全体人员对被考核者进行测评。
2.核算综合积分。
3.写出考核评语。
4.提出实验人员分项考核等级和综合考核等级。
(五)院(部)审定
1.院(部)考核小组对实验人员考核内容、测评、综合积分、评语,应逐项进行核定、审定,并分别确定其分项考核等级、综合考核等级。
2.实验中心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的考核评语、分项考核等级、综合考核等级,由院(部)考核小组填写和确定。
3.院(部)填写“汇总表”,报人事处备案。
4.院(部)应采用适当方式将考核结果(如:分项考核积分、综合积分、综合等级)通知实验人员本人。
十、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院(部)成立由院(部)院长(主任)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为成员的实验人员考核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人员考核工作。
(二)各实验中心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考核小组,在所属院(部)考核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实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各院(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组成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科研处、资产处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实验人员考核工作检查验收组,对各单位实验人员考核工作给予指导,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实验人员考核材料的归档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十一、附则
(一)当学年第二学期2月以后报到的实验人员参加考核,按考核合格记录。
(二)实验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第一年,参加年度考核,按考核合格记录,访学及合作研究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考核合格记录。
(三)当学年校内流动实验人员,参加现所在单位考核。
(四)本办法自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