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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327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访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安徽工业大学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3322

安徽工业大学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学校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信访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教办〔20203)及安徽省有关规定,依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采用互联网信息传播、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个人或组织,称为信访人;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向学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处理的事项,称为信访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深入调查研究,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努力将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信访工作格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信访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处理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中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访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案件的调查、谈话、处理、结案、上报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第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公平、公正、公开处理信访事项,为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反映问题、意见、建议或投诉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此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信访工作。其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学校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政策性的信访问题,履行向学校党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职责;

(三)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提出复查的,进行复查。

第八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校办,具体负责学校信访工作。其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提出复查的,提交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查;

(五)调查研究重大信访事项,分析学校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六)负责考核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在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信访工作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二)负责承办学校交办的以及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按时提交学校转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回复意见;

(四)负责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机制,排查师生反映强烈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并落实化解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五)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学校建立专兼结合的信访工作队伍,各单位、各部门应确定一名信访工作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本单位、本部门信访事项。其职责是:

(一)遵守信访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热情周到、尽职尽责、保守秘密;

(二)依法按程序登记、受理、办理师生反映的信访事项,并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三)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

(四)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到位,不推诿、敷衍和拖延;

(五)发生集体信访、信访负面舆情或者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极端事件时,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三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咨询;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且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事项;

(五)其他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属于学校应当受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提出的同一事项;

(四)已经上级部门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事项;

(五)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信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呈报交办、办理、督办、回复、归档等基本工作程序。

(一)接待。对信访来信应当及时拆封查阅,并保持邮票、邮戳、地址及信内材料完整;对信访电话要耐心热情地接听,并做好记录;对走访者要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做好沟通,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登记。收到信访材料的各部门,逐项登记来访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来访人的姓名、住址(单位)、联系方式,信访事项的发生地(单位)。来访投诉请求、事实、理由。

(三)处理。对有明确规定、能够直接答复的问题,应及时复或当场答复信访人,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无法直接答复或需转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来信(电、访)处理单》,由党办校办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有关校领导阅批,再按批示办理。

(四)呈报交办。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使用“信访处理单”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呈报领导阅批;对预警性、行动性问题,第一时间报告、交办。各单位、各部门对师生员工信访属本单位、本部门处理的,必须迅速处理。对揭发、控告性质的信访材料,非经一定的组织批准,不得转给被揭发人所在的单位或本人,只能转给被揭发、被控告的上级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处理。对重大问题和领导批办的问题,应以一定的形式进行交办,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核实,着手处理,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五)办理。责任部门要实地了解案情、明确责任、妥善处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解决问题、帮扶救助,行为违法的,依法移交处理。对于网上信访事项,应及时网上回应,多措并举解决信访问题。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党办校办指定牵头部门,其他部门联合办理。

(六)督办。学校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责任制,发现各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跟踪督办。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5.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督办采取网络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解决。

(一)回复。对于一般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校领导批准或信访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特殊信访内容,确实一时难以处理的,应主动与信访者联系,说明情况。上级部门及属地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期限以交办要求为准,由承办单位提出办理的初步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回复。

(二)归档。承办单位在查处结案后,应将信访问题的处理材料写成报告,上报交办单位。原交办单位收到处理材料后,按照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政策、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同信访人见面、对不服正确处理的信访人是否做思想工作等六项标准,逐项认真审查,处理材料要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五条  对于初次信访事项,着眼于一次性办结和群众满意,及时转办交办,强化首办责任,快流转、快办理、快回复,既严格履行程序又解决问题到位。

第十六条 对重复信访和信访积案加大攻坚化解和专项治理力度,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章 校领导接待日

第十七条 为拓宽校领导与师生员工的沟通渠道,学校落实校领导接待日制度。接待日每月至少1天,校党政领导实行轮流接待,逢国家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寒暑假暂停。重要敏感时期,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接待频次。

第十八条  党办校办负责协调安排,必要时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并做好接待日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  党办校办提前在学校网站公示接待领导姓名、职务、接待时间、地点等。如遇重要公务活动与接待计划冲突的,应及时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二十条 对在接待中师生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诉求未能现场解决的,由党办校办整理并填写信访单,接待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有关部门处理。接访事项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反馈来访人员并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并将接待登记表和有关部门处理意见一并编号留存备查。

第六章 信访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二条  多人向学校提出共同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提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公共场所内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损坏公私财物,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其他行为。

第七章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信访工作的跟踪问效,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信访责任制的单位或个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师生利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办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应当解决的合理合法诉求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的;

(五)违反规定将信访人揭发控告材料或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或单位,造成信访人被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违反信访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参与信访活动,且不听劝阻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安徽工业大学来信来访办理办法》(办〔201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授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稿费、审稿费等酬金发放和版面费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