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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全国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院校”经费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3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创新〔20192

各学院、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院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益,根据教育部、省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全国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院校”经费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安徽工业大学创新教育学院

20191126

安徽工业大学“全国创新创业教育

改革示范院校”经费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院校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院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教育部给予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院校的专项资金,用于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切实增强大学生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经费来源为教育部专项拨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等。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1. 用于互联网+A类赛事相关的参赛费;

2. 用于互联网+A类赛事获奖种子项目的相关费用。

3. 用于创客工作坊等创新创业场所的基础能力建设;

4. 用于创新创业课程建设;

5.用于创新创业典型表彰。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经费标准核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 对于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相关学院和部门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写明项目目的、预算、使用效果和责任人。

第六条  经费标准核定 创新学院负责对项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按照《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和《安徽工业大学非职务性工作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章  经费使用审批

第七条  创新教育学院院长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职责如下:

1.负责对资金使用的规划、审核和管理工作,建立资金管理制度;

2.负责对资金所支持活动的进展、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向学校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九条  对于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工业大学创新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工作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