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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7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办〔20107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校园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防止群体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经校领导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六日

安徽工业大学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体性活动,是指使用校内的场所、场地,面向广大师生及社会人员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影视放映、专项考试、文化沙龙、招聘会等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包保责任制。
第四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组织的本单位师生员工参加的群体性活动,必须报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明确活动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主办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做好安全稳定防范预案;校内跨单位组织、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必须填写申报表(附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校综治委办公室审批;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或有校外人员参与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必须首先报校综治委办公室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提出申请的主办者必须为校内二级单位,个人或校外单位在校园内申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不予批准。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申办者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和活动内容;

(二)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现场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及分工;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消防安全措施及应急疏散措施;

(六)现场出入口的把守和验证、秩序维护措施;

(七)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活动批准后,主办者须严格遵守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第八条大型群体性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九条大型群体性活动主办者应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秩序维护和其他保安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在室内举办群体活动,参加人数不得超过建筑设计容许人数,同时活动场所须达到如下安全要求:
(一)场所建筑与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作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申请材料和安全稳定防范预案;
(二)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果断处置。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安全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或擅自变更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或将活动转让他人举办及临时变更第一责任人的,活动予以取消,并追究主办部门的责任。大型群体性活动举办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依据相关法规追究。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徽工业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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