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党〔2023〕10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经党委常委会研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3年2月12日
岗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思政〔202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适度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相应增加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第四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并在教育部及安徽省高校辅导员信息库登记备案,且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专职辅导员。发放岗位津贴的人员在校园网上公示。
第五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核定发放总额,分为基础岗位津贴和激励岗位津贴两部分,其中基础岗位津贴占70%,激励岗位津贴占30%。
(一)基础岗位津贴
基础岗位津贴是用于发放辅导员完成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的津贴,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二)激励岗位津贴
激励岗位津贴以辅导员年度考核为依据,根据《安徽工业大学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对专职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分别占比为15%、70%、15%,激励岗位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发放。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岗位津贴不予发放,同时扣回已发的基础岗位津贴。
第六条 因新入职和岗位变动加入或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的人员,其基础津贴及激励津贴按照在辅导员岗位的实际时间核发。因病假、事假、外出脱产学习、挂职等原因暂时离岗的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信息标准管理办法》和《安徽工业大学数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