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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5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1478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绩效工资标准表

2.安徽工业大学管理服务工作奖励权重系数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14712

安徽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建立以体现岗位绩效和贡献大小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完善符合岗位特点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校院两级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合理。统筹兼顾各类在编在岗人员收入水平,切实维护教职工利益。

(二)注重绩效。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绩效工资分配管理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和突出贡献在分配中的比重。

(三)量入为出。根据学校财力合理确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额,量入为出,既要保障学校事业发展,又要逐步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

(四)平稳过渡。科学设计,稳步推进,实现与现行分配制度合理衔接。

三、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含人事代理聘用人员)。

学校岗位分为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种类别。

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分为教学为主型(简称教学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简称教研型)、科研为主型(简称科研型)三种类型,教学型主要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以及体育、艺术类(不含工业设计及艺术设计专业课)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型主要是长期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教师均为教研型。正高级岗位分二、三、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五、六、七级,中级及以下岗位不分级。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

(一)总量

根据编制总数和属地原则,综合考虑学校财力状况,合理预算绩效工资总量,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

(二)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项构成,两项比例大致控制在7:3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薪酬,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由原工资中的政策性津补贴及校内工资归并调整而成(标准见附件1)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基本工作业绩奖励、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教学科研业绩奖励、管理服务工作奖励、年度综合考核奖励等组成。

(一)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1.教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且教学、科研积分达到相应要求,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合格以上,可享受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完成工作任务且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合格以上,可享受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基本工作业绩奖励标准见附件1

(二)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

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主要指教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教学、科研积分要求的前提下,超额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积分而享受的奖励,按下式计算:

C=(G-G )×GB

C: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元)

G:实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积分

G: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

GB 积分分值16

注:根据绩效工资总量和教学科研实际情况,合理调节积分分值。    

 (三)教学科研业绩奖励

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指教学科研单位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较好业绩而享受的奖励,按下式计算:

Di=Ji×JBKi×KB                          

Di:教学科研业绩奖励(元)

Ji教学科研单位超教学积分

JB奖励系数,取值2

Ki教学科研单位超科研积分

KB奖励系数,取值4

注:根据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标准,教学型教师全额计算教学积分,科研型教师全额计算科研积分,教研型教师按65%计算教学积分、35%计算科研积分,讲师及讲师以下全额计算教学积分。

(四)管理服务工作奖励

管理服务工作奖励指非教学科研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取得较好工作业绩而享受的奖励,按单位核发,按下式计算:

Gi=C×Q×R×(Ai /A)

Gi:单位管理服务工作奖励(元)

C:教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人均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

Q:加权系数,取值0.5

R: 非教学科研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总数

Ai: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职级权重系数和

A:全校非教学科研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职级权重系数和

注:1)职级权重系数见附件2

     2)教学科研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奖励按非教学科研单位同级别人员标准执行。

3)根据各类人员收入水平,合理调节加权系数Q值。

(五)年度综合考核奖励

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优秀的处级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考核与发放

(一)考核

教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学年度考核,教学积分按学年度核算,科研积分按自然年度核算。教师考核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实验人员考核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实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其他人员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每年10月底,由教学科研单位对教师(实验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积分完成情况进行汇总,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对教师(实验人员)教学积分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由科研处对教师(实验人员)科研积分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发放。

1.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教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且教学、科研积分达到相应要求,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合格以上,一次性发放基本工作业绩奖励。对未完成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或教学积分及科研积分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教师,一次性预发基本工作业绩奖励,按3年聘期进行考核,若仍未完成相应要求,扣回预发的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其他人员完成了工作任务,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合格以上,一次性发放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综合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2.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

一次性发放至个人。

3.教学科研业绩奖励

核算至各教学科研单位,由其自主进行二次分配。

4.管理服务工作奖励

核算至各单位,由其进行分配。

5.年度综合考核奖励

分别发放至单位和个人。

八、有关政策规定

1.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在对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

2具有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在教学科研单位任职的处级干部,同时考核其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和管理工作业绩并享受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绩效工资标准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减免200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教学型、教研型减免教学积分,科研型减免科研积分),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处级干部绩效工资标准按正处级岗位确定。

3.具有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可申报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获准者,同时考核其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和管理工作业绩并享受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绩效工资标准按所选岗位确定,其中厅级干部、处级干部分别减免240200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教学型、教研型减免教学积分,科研型减免科研积分),每学年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不应超过64标准课时,超出部分不予计发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未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者,绩效工资按其他专业技术相应岗位或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就高计发。

4.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绩效工资按相应岗位标准就高计发。

5.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按完成的教学积分和科研积分计发相应奖励,每学年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不应超过64标准课时(教学单位无法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及公共选修课程不作此限制),超出部分不予计发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

6.教学单位实验人员均无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其绩效工资按其他专业技术相应岗位及工勤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计发。

7.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未明确岗位等级前绩效工资执行相应类别最低岗位标准,其中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教师,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按助教岗位标准确定,绩效工资执行助教岗位标准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教师,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按讲师岗位标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工作业绩奖励执行讲师岗位标准,三年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副教授七级岗位标准,若第四年未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则执行讲师岗位标准,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参照执行高层次人才待遇按协议约定执行。

8.调入(录用)人员从到岗当月起计发绩效工资。到岗时,若本院(部)当学年秋季教学任务已安排,其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减半;若本院(部)当学年春季教学任务已安排,其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不作要求。调入(录用)至新办专业的专业课教师在该专业首次招生后的两年内,其定额教学积分减半。

9.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制一般为四年。第一年减免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第二年起,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减半。发放绩效工资时,减免部分不予计发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对学制内未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学校不再减免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

10.访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外出挂职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按访学、合作研究、外出挂职时间减免其相应比例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并核发绩效工资,其中,来校工作未满2年的人员访学期间绩效工资缓发,按期回校后补发。博士后研究期间若未完成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不予发放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11.休法定产假的教师,其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减半。

12.因工(公)负伤的教师,减免其治疗期内相应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

13.教学标准课时计算不包括所承担的工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任务。

14.病事假处理按《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5.教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出现教学事故一次,扣发一个月的基本工作业绩奖励,其他岗位人员出现责任事故一次,扣发一个月的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16.受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审查者,在被审查期间缓发绩效工资。受学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者,分别扣发本人受处分当年15%30%50%10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分别扣发本人受处分当年15%30%50%75%10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双重处分的,按较重处分执行。

17.凡被缓聘、解聘、未聘、拒不履行聘任协议者停发绩效工资。辞职人员从学校批准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九、附则

1实行绩效工资后,教职工工资收入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二是绩效工资;三是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各类津补贴,包括10%工资、政府特殊津贴、通讯补贴、教护龄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及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研究生导师津贴、教学成果(项目)奖励、人才工作奖励以及经过学校批准的福利性支出等;四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未经学校研究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发放各种津补贴。

2.实行绩效工资后,有关教师工作补贴按《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工作补贴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3.有关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超编缺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办法另文规定。

4.经费自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自理。

5.学校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6.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7.本办法自201411起执行。

8.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绩效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类别

职级

基础性

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合计

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

二级

8224

2056

10280

三级

7112

1778

8890

四级

6120

1530

7650

副高

五级

5040

1260

6300

六级

4760

1190

5950

七级

4480

1120

5600

中职

3728

932

4660

助职

3168

792

3960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

5264

1316

6580

副高

4296

1074

5370

中职

3640

910

4550

助职

3080

770

3850

员职

2864

716

3580

管理岗位

正厅

8192

2048

10240

副厅

7088

1772

8860

正处

5616

1404

7020

副处

4656

1164

5820

正科

3920

980

4900

副科

3528

882

4410

科员

3168

792

3960

办事员

3048

762

3810

工勤技能岗位

技师

3640

910

4550

高级工

3192

798

3990

中级工

3016

754

3770

初级工

2788

697

3485

  工(含熟练期、学徒期)

2664

666

3330

 


附件2 

安徽工业大学管理服务工作奖励权重系数表

岗位类别

职级

权重系数

管理岗位

正校职

2.8

副校职

2.6

正处职、主持工作副处职

2.1

副处职

1.7

正科职

1.4

副科职

1.2

科员

1.1

办事员

1.0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

1.5

副高

1.3

中级

1.2

初级

1.1

员级

1.0

工勤技能岗位

高级技师

1.3

技师

1.2

高级工

1.1

中级工及以下

1.0

 

 

抄送: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各部门。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715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