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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6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办〔20155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党办〔201116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请遵照执行。

一、接待原则

(一)公务接待坚持归口管理和对待接待原则。根据来宾情况、来校目的和任务等进行对等、对口接待,分工负责,不搞层层陪同。

校级接待由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协调安排,相关单位(部门)给予配合。

单位(部门)接待由各单位(部门)安排接待。需校领导出席接待活动的,单位(部门)应向分管(联系)领导汇报,校办配合协助。

外事接待由外事(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国家外交礼仪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安排。

(二)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制作电子显示屏,不得插彩旗和铺设迎宾地毯等。对能够合并的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

(三)坚持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不得超标准接待和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接待范围

(一)校级接待范围。来校视察或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或来校联系重要公务的其他领导;来校工作或讲学的两院院士,学校邀请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或企事业单位高层领导;根据校领导指示,应以学校名义接待的外单位来访人员;学校邀请或来校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学院(部)、部门接待范围。与各单位(部门)业务相关的上级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各单位(部门)邀请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各单位(部门)邀请或前来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

三、接待管理

(一)实行来访信息报告制度。各单位(部门)接待的来访人员中,有市(厅)级及以上领导、省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处室负责人、兄弟院校领导和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大型企业高层领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校领导汇报,若需校办协调的,应及时通报校办。

(二)规范实施接待环节。接待单位(部门)要做好联络沟通、协调安排接洽事宜,认真准备洽谈议题材料,规范落实会谈参观、餐饮住宿、交通安全、宣传报道等。

(三)加强公务接待资料收集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接待重要来访或承办大型会议和活动,应做好文字和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校办提供。

四、接待标准

(一)住宿

接待住宿应当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用房和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住宿用房。

(二)用餐

接待对象原则上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桌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廉政纪律要求

坚持勤俭办事,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廉政建设规定。接待相关费用按照“谁接待,谁支付费用”的原则处理,校级接待由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负责的对口接待费用自行记账结算,杜绝浪费。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党办〔201116号)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协调处理。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31印发

201531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