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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9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办〔200938

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医院药品采购的规范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经校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工业大学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药品采购的规范管理,根据《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医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药品采购工作应遵循“保证质量、渠道正规、透明公开、少量多次、规范管理、按章行事、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药品采购包括日常诊疗所需的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等。

第四条 药品采购计划每年制定一次,由医院根据上一年度临床用药情况,提供药品采购计划(包括药品及器械的名称、规格、剂量、剂型、产地、数量等),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根据药品的使用性质和采购规模不同(如常规用药、新特药、急救药品、病人指定用药),可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医院自行询价采购等相结合的形式。

第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一般适用于采购批量较大的品种,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工作组实施采购。用量少的新特药、病人指定用药、急救用药、突发传染病及流行病用药以及中标单位没有经营的药品可采取校医院自主询价采购方式。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应成立由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采购工作小组,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实施具体采购行为:

1.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程序和要求:(1)由校医院负责做好招标材料的准备工作,招标材料主要包括:制定标书,标书内容应包括投标人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报价方式、对投标书的要求等;(2)由招标小组提出评标建议,包括评标方式、评标标准、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等;(3)由资产管理处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发放招标书、收取投标书,并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4)由资产管理处与后勤管理处共同签订采购合同,由校医院按采购合同实施具体采购。

2.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和要求:当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时,可参考上述程序和要求执行,其中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校医院还应负责做好推荐供应商的工作,推荐材料应包括有关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和业务能力、近年采购业务往来等。

第八条校医院自行询价由后勤管理处和校医院成立采购小组实施采购,并对采购质量、数量、价格负责。一次性采购三千元以上急需药品、器械或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采购结束后应将采购备忘录、订购合同等资料报送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采购过程中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投标商除具有独立法人营业资质、税务登记、一定的注册资金、良好的信誉、销售业绩及售后服务等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具有GSP认证的药品批发经营单位并具有及时供应能力,能满足分期供货要求,能保证在接到采购药品清单通知后在48小时内供应普通药品和器械,4小时内供应急救和急需药品等。

第十条评标小组和校医院采购人在评标或自行采购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以下原则进行评比和选择。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书中规定的各项标准,并遵循同种药品讲质量,同等质量讲价格,同样价格讲信誉的原则。

2.在同等条件下,本着以下原则评标: GMP认证药品与非认证药品,以认证药品为主;品牌(优质)药品与普通药品,以品牌药品为主;GMP认证药品、中药保护药品和名牌药品价格可以适当比同品种药品高,以保证招标药品质量;该品种若有进口的,而临床又十分需要,可以考虑选用。

第十一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等因素影响,致使药品价格变化较大时,由后勤管理处和校医院与中标单位协商解决或者提出重新招标,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其中,如遇药品价格上调时,供货方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包括品名、规格、单位、价格等)报送校医院,当价格上调超出合同价规定的15%以上时,应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行为,当价格上调超出合同价不足15%时,可由校医院院长审批后直接实施采购行为。

第十二条参加采购的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得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廉洁奉公,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接受回扣。对违反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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