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办〔2010〕10号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安徽工业大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安徽工业大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12日
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教育学校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努力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校长提出的学校发展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使该项职权的步骤与程序:
1.在大会前将拟交讨论的材料印发给代表,由各代表团组织讨论,形成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2.由校工会汇总、整理各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行政领导;
3.行政领导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方案提交教代会正式审议;
4.教代会根据需要对方案的实施通过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和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行使本项职权的步骤和程序:
1.校行政拟定上述方案、规章时,将指导思想、政策依据及有关实际情况向校工会通报,工会应主动参与意见;
2.草案初稿形成后,由各代表团组织教职工代表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校工会归纳整理代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反馈给行政领导,并交起草单位参考;
4.校行政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后,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正式草案,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再由大会通过,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委会审议通过,报学校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条例、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集体福利问题。
行使该项职权的步骤和程序:
1.住房制度改革:
(1)由行政有关部门起草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2)校工会组织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讨论,必要时组织教职工对方案进行广泛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3)教代会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汇总、研究代表和教职工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与行政主管房产机构共同修改,由行政有关部门提出正式方案,并与马鞍山市房改办联系征求意见;
(4)方案提交大会通过,报马鞍山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校长颁布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和每次房改的原则,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审定,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审定。
(5)根据教代会通过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和调整。家属住房的分配工作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2.福利费的管理与使用:
(1)教代会召开前,学校行政领导与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主任委员磋商后,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福利费使用的基本方案;
(2)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对初步方案进行讨论并提出调整、修改、补充意见;
(3)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出正式方案,报请行政领导同意后执行;
(4)教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数额较大的用于集体福利的开支,并且不在福利委员会提出的方案之内,先由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征求意见,再交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批准。
(四)根据党委要求,组织民主评议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评议意见报校党委。对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参加学校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条 为了加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能,每届教代会应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机关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基层党政工负责人代表、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女教师、青年教师、工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学校党委负责人任主任、学校党政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一)执委会的职能: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选举产生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二)执委会的工作程序:执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需要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由学校有关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并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执委会逐一进行表决。执委会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开会,获得执委会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
(三)执委会的产生办法: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一般由25至29人组成,筹备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提出预备候选人。
各代表团根据要求提出本代表团具有代表资格的提名人选,教代会筹委会根据执委会的组成人选要求,提出预备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提交大会选举。
第七条学校领导、机关职能处室 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以及代表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引导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岗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教学部)、机关、后勤、产业等为单位,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名额,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不低于60%。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中若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有效;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由原选举单位根据规定的程序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3.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4.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1.对教代会各项议程和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或提案;
3.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加对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的检查,有组织地对有关部门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6.代表在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依法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两个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中起表率作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2.认真宣传和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5.协助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离退休领导、处室负责人、正教授,我校教职工中担任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市人大、市政协常委及市民主党派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名单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报党委批准。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副团长各一人,由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代表团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2.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征得主席团同意,选派自己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3.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大会决议的措施;
2.征集、处理提案;
3.推荐代表中的适当人选参加教代会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4.接受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主要由校党政有关领导、各代表团团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工会主席担任。主席团成员在大会期间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大会选举;
5.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表决必须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后报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由筹委会、主席团推荐,经大会选举后报党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校行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工会召集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提请各代表团讨论征集意见或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五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日常办事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组织教职工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2.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组织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大会召开工作;
3.召集执行委员会会议;
4.组织、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5.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6.组织教代会代表的业务培训与理论学习;
7.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8.处理教代会及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二级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学院(或教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学院(或教学部)应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如下:50人—100人的学院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40%;100人以上的学院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教职工50人以下的学院(或教学部)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具有与教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实施详见《 安徽工业大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工商学院、后勤系统、产业系统可参照 《 安徽工业大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执行,也可以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条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条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教育体制和学校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各学院、教学部(简称二级学院)的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完成学校和学院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接受校教代会办事机构校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在学院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学院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方案、奖惩条例等重要规章制度,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提出评议意见报学院党委,并参加学院年度考核工作。
(四)收集提案和建议,提出提案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并向二级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七条为了加强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能,每届教代会应选举产生本届二级教代会的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分工会主席任副主任、代表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女教师、青年教师、实验室教师等代表组成。
(一)执委会的职能: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主持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二级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选举产生执委会主任、副主任。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分工会。
(二)执委会的工作程序:执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需要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由学院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并且(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学院作为建议提交执委会逐一进行表决。执委会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为开会,获得执委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
(三)执委会的产生办法: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根据学院教职工人数多少由9至15人组成。筹备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提出预备候选人。
各代表组根据要求提出本代表组具有代表资格的提名人选,教代会筹委会根据执委会的组成人选要求,提出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批准后,提交大会选举。
第八条学院的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并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做好提案处理工作。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学院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二级教代会代表调离学院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由学院按照在职教职工所在的代表组,直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校教代会代表、学院的党政负责人和工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二级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两个文明和和谐校园建设中起表率作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认真宣传和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布置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和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协助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不担任代表的学院领导、系主任、教授等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教职工在50人以上的学院应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如下:50人—100人的学院代表人数为本学院教职工总数的40%;100人以上的学院代表人数为本学院教职工总数的30%。教职工50人以下的学院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具有与教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能,如遇有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表决,采取无记名票决的方式,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主)议题应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学院召开二级教代会,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与会代表等事项预先向校工会书面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每届二级教代会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行政主要领导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行政领导应为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五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院分工会
第二十二条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办事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组织选举代表及换届工作;提出二级教代会议题的建议,组织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处理情况;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学校所属的各学院、教学部。
第二十四条工商学院、后勤系统、产业系统可参照执行,也可以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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