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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1431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 《安徽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4年5月9

 


安徽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处级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处级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央及省委相关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围绕完成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每年度对处级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和干部选拔任用挂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年度考核结果获得优秀及良好等级的,给予一定绩效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在全校分类排序中处于末位的,进行个别谈话,必要时组织重点考核,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坐班和值班制度。处级干部应将主要精力用于管理工作。除经学校同意担任计划内教学任务和经批准因公、因私请假外出时间外,处级干部实行坐班制度,其中教学单位双肩挑处级干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实行值班制度;具有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级干部的课堂教学任务,每年度一般不超过64学时(教学单位无法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不受此限制);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双肩挑处级干部的课堂教学任务,每年度一般不超过160学时,教学单位双肩挑处级干部的课堂教学任务,每年度一般不超过240学时;处级干部指导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含工程硕士等非全日制研究生)每届一般不超过3人。

第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处级干部在工作时间离开本市应向有关领导报告,同意后方可离开。其中,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副职)离开本市3天以内,应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3天以上(含3天),党务正职还应向校党委书记报告,行政正职还应向校长报告。副处级干部离开本市3天以内,应向本单位党政正职报告;3天以上(含3天),还应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需要正式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应按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处级干部外出前应安排好工作,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会议考勤制度。处级干部应按规定参加学校统一召开的会议,没有特殊情况不准其他人代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必须向会议组织单位和主持会议的校领导请假。会议组织单位应做好考勤记录,并及时将缺勤情况报组织部登记备案。每年度无故不参加会议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应在校党委下发任免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并如实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处级干部离任工作交接表》,交有关部门留存或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无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彻底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主管财务工作或负有直接经济责任的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原则上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第七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出国(境)管理制度。处级干部出国(境)除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申请、请假、报批手续外,出国(境)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当年出国(境)次数超过1次以上(不含1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除外)和同一单位党政正职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出国(境)的,须报校党委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处级干部,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文件要求,处级干部应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作为处级干部执行纪律、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兼职管理制度。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文件规定精神,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任职)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意见,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应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兼职(任职)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兼职(任职)的,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处级干部不得在兼职(任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任职)或者兼职(任职)取酬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文件要求,处级干部每年应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100学时或12天。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培训管理和考核鉴定工作,建立干部教育培养档案。学校设立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用于举办培训班、挂职锻炼和干部调学等。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文件要求,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处级干部,由校纪委与党委组织部共同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视察调研制度(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印发《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