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2016〕12号
各分工会、教职工协会: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工协会的管理工作,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文体活动的蓬勃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鼓励和倡导各类教职工协会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职工协会章程》,经校工会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教育工会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群众性业余活动的组织,接受安徽工业大学工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协会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相违背的任何活动,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协会活动坚持业余、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工会指定专人分管教职工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工作。校工会具有指导、协调各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的义务,同时也具有监督、管理各协会的权力。
第四条 协会采用会长负责制,会长可由协会会员选举并经校工会审批产生或由校工会任命产生。
第五条 各协会应根据自身特点成立组织,会员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且在职教职工人数须占三分之二以上。协会会员30人以上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秘书长1人;会员30人以下设会长1人,秘书长1人。
第六条 协会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活动,每个协会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大型活动。协会可受校工会安排组队代表学校进行对外交流或参加比赛活动。
第三章 协会负责人
第七条 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由年龄在5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协会会员担任,协会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名誉会长或顾问;
(三)有符合本协会的特长或爱好;
(四)热心协会工作,热情为协会会员服务。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的职责:
(一)统筹规划本协会工作,全面负责协会日常管理事务,做好协会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
(二)组织实施诸如比赛、演出等较大规模的活动;
(三)对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进行审批;
(四)组织会员进行日常训练和活动;
(五)负责对校工会添置给本协会的器具、道具等设备的管理;
(六)做好年度计划与总结工作,对校工会负责。
第四章 协会会员
第九条 凡我校工会会员,身体健康,具有某一方面特长或爱好,承认本章程和协会章程者,均可参加协会。
第十条 工会会员加入协会,须本人自愿申请,经加入协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会员。协会会员名单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年龄原则上限制在60岁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到7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每位工会会员申请参加协会不得超过3个。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对所在协会的工作及其负责人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有向校工会反映所在协会情况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所在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所在协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四)享有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校工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参加协会活动;
(三) 协会会员应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或不适宜参加剧烈活动的会员,应谨慎行事,以免发生意外;凡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五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五条 协会的成立:
(一)教工协会由发起人向校工会申请筹备。
(二)成立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5名以上的教职工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协会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规范的章程。
(三)申请成立教工协会,发起人应当向校工会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教工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协会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2.协会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3.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4.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5.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章程的修改和社团(协会)终止的程序。
7.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批准筹备成立的教工协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协会的变更、暂停与注销
(一) 协会的登记备案、修改章程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需15日之内向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二)教工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工会申请暂停或注销登记: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4.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6.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教工协会提出注销申请后,需经校工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协会在清算期间需停止清算以外的各项活动。教工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归校工会所有。
(四)教工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校工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协会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五)教工协会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协会经费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校工会下拨的活动经费。
(三)协会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所有经费只限于协会开展活动。
(二)坚持厉行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协会负责人每年必须做好经费使用的预决算报告。
(二)协会负责人主管本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与报销。
(三)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须报校工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否则无效。
(四)经费的使用须按会计制度和财务要求建立明细帐目,适时向协会会员公布。
第二十条 协会日常管理
(一)各教职工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二)各教职工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接受校工会根据计划进行的定期检查。
(三)各教职工协会年底需上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并接受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考核。
(四)各教职工协会应在活动前有方案计划、活动中有专人负责、活动后有图文新闻报道,并及时报送校工会。
(五)凡参加全国、省、市组织活动获奖的个人、集体,各协会根据活动项目提出申请,校工会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上一条:关于印发《关于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