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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表彰和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1846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表彰和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8619

安徽工业大学表彰和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表彰和奖励行为,充分发挥表彰和奖励的激励作用,鼓励全校教职员工在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表彰和奖励是指由学校批准同意,并以学校名义开展的,涵盖全校的综合性、重要性表彰和奖励活动;或由学校批准同意,并以学校名义开展的某一领域工作或涵盖某些单位的专门性表彰和奖励活动。

第三条  表彰和奖励的对象主要是为学校党建和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的对象主要是对事关学校核心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指标、项目或对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要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表彰和奖励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总量控制、严格审批、合理设置、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条件、权限、程序,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经学校推荐参加省级以上表彰且上级部门已给予表彰的,学校一般不再重复表彰,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学校批准。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的权限、程序

第六条  学校表彰和奖励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按周期开展,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规格、随意增加表彰和奖励项目;对上级部门取消的项目,学校相应的项目也予以取消;对学校确需新增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申办单位要提供国家、教育部及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上级相关文件依据,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因突发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按事申报,实行“一事一议”制:即由申办单位提出表彰和奖励方案,根据拟表彰的规格,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凡属校级表彰的,须按以下程序:

(一)申请。

新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表彰奖励项目,由申办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已经批准的表彰奖励项目,无需重复申请。

申请设立新的表彰奖励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设立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奖项设置、表彰名额、评选条件、评选方式、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已经批准的表彰奖励项目,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提出调整或者变更申请。

申办单位对拟不再举办的表彰奖励项目,可申请退出,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停止开展相关活动,并在校内公布。表彰奖励项目退出或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由各单位、部门申请的现行表彰奖励项目(含集体和个人)除上级文件明确设立的以外,不得超过三项,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各单位、部门报送的工作请示性文件中夹带表彰奖励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者开展活动的依据。

(二)审批。

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和审批表彰奖励项目。表彰奖励项目审批应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坚持从严把握。因突发事件、重要专项工作、体育运动赛事等特殊情况,临时申请的表彰奖励项目,可在接到申请后单独审批。各级表彰奖励项目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审批程序如下:

1. 申办单位将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校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学校办公室。

2. 学校办公室组织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3.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学校办公室将审核意见上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实施。

经学校审核同意的表彰奖励项目,申办单位要积极筹办、及时开展、认真实施。原则上要在开展活动前1个月前提出实施方案(应包括表彰的目的、种类、规格、周期、评选范围及对象、评选条件、评选方法和程序等内容),报学校按程序审批,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申办单位应按要求,将评选条件、办法和结果等及时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布,并严格执行评选有关范围、对象和条件的规定,采取广泛征求意见、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确定拟表彰人选,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奖励项目和简要事迹等。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以学校名义进行表彰。

表彰奖励活动应当坚持节约集约、从严从简,严格控制表彰规模和奖励经费支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根据按参评规模按一定比例严格控制。以学校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中层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受奖励总人数的20%。

第三章  表彰和奖励的形式、标准

第八条  获得校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证书或奖牌盖学校公章;各类表彰根据有关政策办法可作为晋职晋级、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的依据,有关材料将进入个人人事档案。

人才类、教学科研成果类、学生类表彰奖励标准按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执行。其他确有必要的表彰奖励由申请部门提出标准,经人事处和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符合奖励要求的,由申办单位办理报批手续,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发放奖金,各种奖励均为税前金额,财务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获奖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第十条  同一奖项只按最高获奖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奖项在获得较低级别奖励后又获得较高级别奖励时,奖金计发冲抵学校已发放较低级别的奖金额度。

第十一条  同一奖项有不同的单位(人)参与的,奖金核发到第一责任单位或第一责任人,合作单位(人)的奖金由第一责任单位或第一责任人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学校不重复发放。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推荐拟表彰和奖励对象应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表彰或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奖金:

(一)申报时隐瞒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表彰或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表彰或奖励后短期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撤销表彰和奖励,由原申办单位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学校可以直接撤销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申办单位要切实提高表彰和奖励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除涉密项目外,申办单位应将相关信息在校园网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对在表彰和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表彰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纪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拟表彰和奖励对象公示期间应提供申办单位和学校纪委办的电话,对于反映和举报应及时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人事处、财务处要加强对奖励活动的宏观调控,切实加强对奖励活动的标准管理和财务管理,纪委办和审计处要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表彰和奖励活动必要时可以举办仪式,但应本着隆重、节俭的原则进行,杜绝不切实际讲排场、铺张浪费的现象。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达标表彰、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责任考核,以及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自主制订奖励办法,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已设立项目,奖励额度由学院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控制,并将奖励办法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奖励实施办法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学院(教学部)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和《安徽工业大学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全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