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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安工大〔202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完善内控机制,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管理,以及使用各种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加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适用效益。

第四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审计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信息化处、后勤处和基建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实施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基建管理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相关成员组成,由基建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学校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按照《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安徽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坚持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绿色低碳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做到校园规划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 校园规划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应组织专家对规划初稿文本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开展评估论证。学校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查。

第九条 在编制校园规划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采用适当方式让师生员工知晓和参与。

第十条 校园规划调整应明确需求、规范论证并严格按照政府规划管理要求申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参照已批准的校园规划,负责编制学校基本建设五年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报党委常委会议决定后报教育厅审批或备案。并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使用国家重大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编制并上报项目库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办公室依据学校五年建设计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状况,起草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作为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发展规划处牵头,基建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参加,依照《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其中拟申请中央预算内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或省统筹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关备案审批程序。财务处需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核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取得备案、立项审批文件后由基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调整申请,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的;

(四)备案、立项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由财务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办理项目用款申报等手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建设项目,由财务处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及预算。

第四章 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后,基建管理办公室结合项目使用单位需求意见,提出项目设计基本技术要求,提交招标中心进行设计招标并做好设计阶段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办公室依据建设项目功能及质量要求组织设计方案、设计概算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调整完善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后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章 建设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基建管理办公室填报采购申请、协助审核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货物类采购均应遵循《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工作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依法合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建设项目,由招标中心在省采购监管平台办理采购委托、备案手续,财务处办理财政一体化手续。

第六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基建管理办公室应配备与建设项目的规模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依据《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作由基建管理办公室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基建管理办公室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报送审计处审计、工程备案和工程资料归档等相关事宜,并做好建设项目的保修工作。

第七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财务由财务处集中管理。财务处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行基建资金的集中管理、基建财务规章制度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以及基建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三算”的基本要求,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切实加强概预算管理,加强概预算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概预算。学校建设项目概预算管理执行《安徽工业大学基建项目概预算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财务处应积极筹措和落实建设项目资金,严格债务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正常的资金需要,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工程决算,不得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支付。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结算全部完成后,由财务处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报审计处审核。基建管理办公室依据财务决算审计结果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八章 建设项目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参与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第三十五条 基建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凡参加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

20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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