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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195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936

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安徽工业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暂行)》(安工大党〔201890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鼓励教师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促进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三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工业大学教师,以及以安徽工业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教师不得有以下师德失范行为:

1.在教育教学与科研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及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情形。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六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七条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八条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对于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及处理程序根据师德失范行为涉及的人员范围及情节轻重,按照上级规定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其他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上级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加强校友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