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宣〔2019〕1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横幅、宣传橱窗、宣传栏等学校户外宣传品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户外宣传品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引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徽工业大学户外宣传品申请表(式样)
2.两校区主干道示意图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19年3月6日
安徽工业大学户外宣传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和人文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户外宣传品是指在校园公共区域及校内各单位区域内横幅、宣传橱窗、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海报、展板、彩旗、拱门、道旗、桁架等宣传品。
第三条 户外宣传品是学校开展思想教育、文化建设、形象传递、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各部门、各学院应遵循校园建设规划,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作为户外宣传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户外宣传品的内容进行审批备案;安全保卫部负责巡查户外宣传品设置情况;后勤处负责对户外宣传品的设置区域进行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学院作为本单位户外宣传品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设置的户外宣传品进行审批。校级团学组织、社团设置的户外宣传品由校团委审批;院级团学组织、社团、年级和班级设置的户外宣传品由所在学院党委审批。
第五条 户外宣传品的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利用户外宣传品发布纯粹商业内容,不得影响校园整体文化环境。
第二章 审批备案
第六条 学校实行户外宣传品审批备案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可管可控。各部门、各学院设置的户外宣传品,须报所在部门、学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校外单位及团体在校园内设置户外宣传品,有校内合作单位的,须由校内相关单位办理报批手续;没有校内合作单位的,不得设置户外宣传品。
第八条 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各类户外宣传品的内容、地点和期限等。户外宣传品具体负责人应在户外宣传品设置前登录校园网智慧校园系统,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户外宣传品申请表》,提交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设置。党委宣传部、安全保卫部、后勤处对审批情况进行查阅备案。
第三章 设置区域
第九条 校园公共区域,包括锦绣北路、毓秀路、慧中路、北辰路、南星路等主干道及行政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会议中心、学生活动中心等楼宇场馆正门前广场区域,仅可设置学校重要活动户外宣传品;一般性活动、学生组织的户外宣传品只能在凤鸣路、三元路、相关单位区域内、活动现场、食堂、宿舍楼门前区域设置。
第十条 校外单位、团体与校内部门联合举办活动需设置户外宣传品的,原则上只允许设置在指定生活区和活动现场。
第十一条 经审批准予设置户外宣传品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数量和期限设置,严禁在非指定和未经审批的区域设置户外宣传品。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条 户外宣传品的张贴、放置和悬挂等,应当保证相关设施安全、牢固,保持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不得采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以及其它影响校容校貌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不得影响交通、照明、电力、通信、燃气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学院应负责对本单位区域内户外宣传品的管理,做好户外宣传品整体规划,确保符合与校园文化建设要求,突出特色和亮点,并及时清除未经审批或超越批准范围的户外宣传品。
第十四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校内公共区域宣传秩序的管理,制止乱贴、乱挂、乱放现象,清理违规户外宣传品,并对校外人员的乱贴、乱挂、乱放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校园横幅张贴和展板等宣传品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园网新闻及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