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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院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194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2021年学校党委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定,对原《安徽工业大学院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党纪〔20201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11025

安徽工业大学

院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完善学校纪检体制机制,加强和规范学校院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级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纪委在院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加强对院级纪委的领导。

第三条 院级纪委的设置原则及人员构成

1.设立党委的学校二级单位,原则上设立院级纪委。院级纪委设书记1名,委员3名或5名(含纪委书记)。纪委书记原则上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在未设副书记岗位的党委,可由党委委员中同级行政副职担任。院级党委中除担任纪委书记的班子成员外,其他班子成员一般不再任纪委委员。

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纪检委员,不另设院级纪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承担院级纪委的职责。纪检委员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中同级行政副职担任,也可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中的工会主席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担任。

第四条 院级纪委产生及委员任职条件

1.院级纪委由院级党委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院级党委相同。院级纪委换届选举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事项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与院级党委换届选举工作要求相同,换届同期同步进行。院级纪委委员候选人产生后,报学校纪委审核和学校党委审定。院级纪委书记人选的提名、考察和调整以学校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并报学校党委审批产生。

2.院级纪委委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党性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原则,坚决执行党纪法规,勇于同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实事求是,为人清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院级纪委委员应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五条 院级纪委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协助院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文件和规章制度,了解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廉洁教育,推进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3.对院级党委班子成员、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监督本单位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教授委员会章程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党务院务公开等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4.加强日常监督。重点加强对本单位各项经费使用管理、招标采购、干部选用、人事招聘、项目申报、职称推荐、评优评先、招生考试、研究生推免等人、财、物重点领域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落实整改监督责任,督促院级党委切实加强对校内巡察反馈问题及巡视、审计、党建督查、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偏差、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机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提醒纠正。

5.抓好本单位作风建设。对本单位和党员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学校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抓住重要节点,持之以恒纠治“四风”。

6.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对本单位党员的检举、申诉和控告,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向院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反映。其中,对反映本单位党员干部的重要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在向院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应及时移交学校纪委处理,并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协助做好受处分的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完成院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院级纪委工作机制

1.例会制度。院级纪委定期召开院级纪委委员会议,研究本单位纪检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决定。

2.学习制度。加强对院级纪委委员的学习培训,协助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不断提高院级纪委委员的履职能力水平。

3.述职制度。院级纪委书记每年向学校纪委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院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党纪〔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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