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党〔2023〕108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落实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类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党〔2018〕122号)进行修订,经校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安徽工业大学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分类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9〕45号)、《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审办发〔2021〕5号)、《安徽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皖审发〔2016〕118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学校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校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研究经济责任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授权或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实施。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按照校内管干部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周期,确保对每名内管干部任期内至少轮审一遍。
全部被审计对象划分成A、B、C三个层次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对权力和经济活动规模较大、具有管理资金资产资源权的单位,确定为A类;对权力和经济活动规模一般、有一定管理资金资产资源权的单位,确定为B类;对经济活动量较小的单位,确定为C类(详见附表)。对单位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对A类单位,实行“任中和离任审计”;对B类单位,实行“任中或离任审计”;对C类单位,实行“任期审计”,以离任审计为主。
内管干部任期不满2年,或离任时距已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不满2年,或经济事项单一且总量不大的单位干部离任,经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可以分清经济责任的,可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处会同组织部,于每年末拟定下一年度委托审计建议,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请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当年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指令性审计项目一起,纳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等,按有关规定报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期间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内管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立足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四)各类资产、资源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五)内控机制建立和风险隐患防范以及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履行廉政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对A、B类单位内管干部,还应重点监督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和效果,其中学校直属的独立法人单位,还应侧重监督检查法人治理责任、资产负债责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重要项目投资效益责任、对下属单位监管责任等方面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时,应当围绕不同类别单位内管干部应该履行的主要责任,充分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目标、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期间从担任现职的时间起,到任期期满或离职时止;若在任职期间进行过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的,从最近一次审计后计算。按照以上方法计算时间在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纪要或党委组织部委托书立项。相关纪要或委托书应明确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姓名和所在单位名称,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审计时限、审计重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一经立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授权或委托单位核准。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审计组、实施审计,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实施,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深化与国家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审计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并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同一类别单位的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界定被审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并要求限期反馈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针对被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报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报送学校党政负责人以及其他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有关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或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公布或通报。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重大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内作出相应处理,严格问责追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的事项,区别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将审计结果作为内管干部考核、任免或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被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校相关规定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审计报告起9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校干部管理规定,校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统一安排经济责任审计。资产经营公司可以视管理需要提请学校同意后委托审计处对其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或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类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党〔2018〕12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序号 |
审计对象 |
审计分类 |
审计主体 |
审计周期 |
1 |
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2 |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科建设处)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3 |
安全保卫部(处)(武装部)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4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5 |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招生办公室)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6 |
科研处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7 |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8 |
财务处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9 |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10 |
基建管理办公室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11 |
校友工作处(教育发展基金会)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12 |
工程实践与创新教育中心(创新教育学院)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13 |
继续教育学院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14 |
信息化处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15 |
图书馆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16 |
后勤处(后勤集团)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17 |
资产经营公司 |
A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18 |
团委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19 |
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20 |
冶金工程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21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22 |
化学与化工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23 |
机械工程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24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25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26 |
建筑工程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27 |
能源与环境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28 |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29 |
商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30 |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31 |
微电子与数据科学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32 |
外国语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33 |
艺术与设计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34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35 |
体育部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36 |
工程研究院 |
B |
审计处 |
任中/离任 |
37 |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
C |
审计处 |
离任 |
38 |
党委宣传(统战)部 |
C |
审计处 |
离任 |
39 |
离退休工作处(关工委办公室) |
C |
审计处 |
离任 |
40 |
工会 |
C |
审计处 |
离任 |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党委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审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