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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工程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办〔20124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工程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安徽工业大学工程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工程项目决算管理,保证工程决算审计质量,防范工程决算审计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学校范围内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装饰、安装、修缮、市政、园林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决算审计,是指依据国家和安徽省定额、取费标准、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对报审工程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审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筑法》等。

(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和文件。

(三)安徽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有关价目表,行业收费标准等,安徽省、马鞍山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规定等,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四)招投标文件及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五)校有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审计范围

(一)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工程项目;

(二)单项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项目;

(三)造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和室外工程项目;

(四)校领导委派审计的工程项目;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审计方式

审计方式采用内部自行审计或对外委托审计。内部自行审计包括聘请专业审计员审计和与相关部门联合审计;对外委托审计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一)对上级拨款的工程项目,上级对审计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决算审计实行对外委托。

(三)造价100万元及以下的基建分项工程、修缮工程决算审计一般采用外聘审计员审计或与工程管理部门联合审计的方式执行。

第八条  审计内容

(一)报审项目立项是否经过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工程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三)决算编制是否规范;

(四)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六)材料消耗及差价计算是否准确;

(七)招标工程的招标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审计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决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人员检查资料的完整性情况;

(三)审计处确定审计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审计处在初步审计结果形成后,与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方沟通核对;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后,审计处或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审计处自接到规范完整的工程决算资料之日起,一般小型项目(含修缮)30日之内,中型项目60日之内,大型项目120日之内审计完毕

第十条  质量控制

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努力促使提高审计质量。

(一)外委中介机构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外委中介机构确定后,须签定委托合同对相关事宜作具体约定。合同要详细约定外委业务的服务范围、质量控制措施、审核条款、报告制度、保密措施、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其处理措施等内容。 

(二)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督察,若发现违规或出现被投诉等情况必须进行复审,并对所委托的中介机构采取扣减审计费用等相应措施。

(三)对自行审计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必须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四)自行审计需外聘审计员的,外聘审计员必须具备工程造价审核相应的资质。

(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决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导致投资增加幅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可退回送审单位补办报批手续。

(六)送审项目涉及隐蔽工程的,所报资料必须包含审计人员前期现场勘察记录或工程管理部门预留规范的影像资料及签证资料,否则审计人员有权对隐蔽工程量不予认可。

(七)送审资料,特别是涉及变更的,必须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八)决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决算,财务部门可依据审计结果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结算工程款。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决算,财务部门不得结清工程款。

(九)审计处在工程决算审计组织实施过程中应遵规守纪、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审计人员必须廉洁自律,遵守审计署“八不准”等相关规定。对审计中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干部听课制度》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