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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335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3412

安徽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安徽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及其他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 学校不得签订担保和保证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款合同。

第七条 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十条 学校党办校办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法律顾问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协调法律顾问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三)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统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四)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四)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

(五)学校授权范围内涉及合同事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各校、部、处、室、中心等,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建立合同档案;

(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三)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四)将合同及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五)负责合同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备案、归档和保密管理等工作,妥善保管各环节具体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

(六)定期评估总结本单位订立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与订立

第十四条  合同应由承办单位报送归口部门审核,送审的合同应当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规范准确,符合学校利益。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国家和学校对合同签订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承办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学校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并报送法律审查。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应加盖学校名称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针对若干类型合同制定示范文本,分期分批逐步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定期对各类合同范本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学校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合同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或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的权属转移或许可使用的,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取得有关权利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或机构的授权、批准、许可或同意的,应当要求其出具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尽可能约定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约定诉讼管辖的,应尽可能约定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外合同应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并尽可能约定适用我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便在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时可以进行有效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各方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印文)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合同引言、合同签署页未写明合同订立时间的,签署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日期。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履行相关重要事实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履行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政策基础或预算构成等因素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合同相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

(四)我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五)合同相对方对我方的合同履行提出异议或要求我方承担责任的;

(六)发生不可抗力明显影响合同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订立书面协议,全面约定相关事宜的处理。合同承办部门决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或决定起诉或提起仲裁的,应上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未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同意,合同承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对方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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