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3〕34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3年4月12日
安徽工业大学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皖教政法〔2021〕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依法治校工作,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学校通过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对学校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机构或个人。学校法律顾问对学校负责。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等工作,具体执行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学校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承担以下法律事务: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重大行政管理行为、重要民商事活动进行法律论证、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学校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为学校经常性业务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协助起草学校重要合同,根据学校需要,参与项目谈判;
(四)代理学校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五)为学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涉法涉诉的案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跟进、参与学校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及权益纠纷的谈判、协商,提出法律意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必要时,代拟或出具法律文书;根据学校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八)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九)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聘任
第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
(四)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面向校内发布法律顾问聘用公告,既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校内教职工个人申请,也可以由基层组织推荐,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学校法律顾问人选向学校推荐;
(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以学校法人名义聘用2-3人并签订正式协议组成学校法律顾问队伍;
(三)学校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良好以上(含)第二年方可续聘;
(四)学校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第七条 法律顾问不能忠实履行顾问职责,因故意、过失等原因给学校的合法权益、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按顾问合同的约定及学校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通常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委托人的所托事项。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对学校重大改革或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学校法律事务时,依法调查有关部门或个人情况;
(五)向学校收取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勤勉、尽责地完成第四条所列法律服务工作;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学校方合法利益;
(三)在取得学校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学校要求通报工作进展;对学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学校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四)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学校员工个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提供不利于学校的咨询意见;不得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或其他对抗性活动中同时担任与学校有利益冲突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对其获知的学校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学校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学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