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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流动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18153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流动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流动岗位审批表

2.安徽工业大学流动岗位聘用协议书(样式)

3.安徽工业大学流动岗位聘用人员聘期考核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181229

安徽工业大学流动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为我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促进我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其他高校等在人才工作中的良性互动和融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高校院所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825号)等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岗位性质

流动岗位是指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有效引进校外人才、技术和智力而设置的非常设岗位。流动岗位面向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其他高校等人才设置,通过合作,实现人才优势互补。

二、岗位设置

流动岗位设置的主要类型及职责如下:

1.课程教学教师岗位。受聘人承担研究生和本专科生的课程教学工作。

2.实践教学教师岗位。受聘人承担学生实践课程指导工作。

3.研究生指导岗位。受聘人承担研究生指导工作。有关聘用原则、条件、程序、职责、管理、待遇等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执行。

4.科研岗位。受聘人与学校教师团队联合攻关企业技术难题,攻关国家、省重大及重点项目,推进成果转化,培养科研骨干。

5.其他确属教学或科研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岗位。

三、聘用对象

流动岗位拟聘用人员为各类企业、科研院所、其他高校等符合条件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与技术骨干等。基本条件如下:

1.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工作时间保障。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学术与技术水平,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外籍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实践教学的,职称及学历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聘用程序

流动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与聘用,程序如下:

1.校内各单位应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需求,提出流动岗位设置申请。

2.由教务处、科研处根据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研究核实流动岗位设置申请,由人事处报学校研究。

3.推荐、招聘流动岗位聘用人员

1)根据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其他高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等,由企业、科研院所、其他高校、社会组织向学校推荐聘用人选。

2)由设置流动岗位的院(部)与企业、科研院所、其他高校自主协商后推荐聘用人选。

3)由设置流动岗位的院(部)负责,人事处配合面向社会统一招聘。招聘程序原则上应包括制定方案、发布信息、资格审查、考察(考核)、及提出聘用人员等环节。

4.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会商提出拟聘人选。

5.学校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实施聘用。

五、聘用管理

1.流动岗位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岗位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1-3年,也可以具体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为期限。

2.流动岗位聘用人员确定后,签订包括学校、设岗单位、受聘人员等三方在内的《安徽工业大学流动岗位聘用协议书》,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3.流动岗位聘用人员聘用期间管理由学校与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由设岗院(部)代表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应执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4.流动岗位聘用人员上岗工作前,设岗院(部)须对其进行政治规矩、师德师风和规章制度等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5.设岗院(部)应明确流动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认真组织开展流动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不能胜任流动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解除聘用关系。

6.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流动岗位聘用人员,经所在企业、科研院所、其他高校同意,经学校研究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式引进手续。

六、聘用待遇

流动岗位聘用人员仍保留与所在企业、科研院所、其他高校的劳动人事关系,仅以兼职形式在我校开展工作,不属我校职工,不执行我校工资福利政策,但享有聘用工作酬金。

1.课程教学教师岗位:按照每课时150元的标准支付酬金。

2.实践教学教师岗位:按照每课时100元的标准支付酬金。

3.科研岗位:参照《安徽工业大学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核算工作量并发放工作酬金。

4.其他类型流动岗位的聘用报酬,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设岗单位提出方案,报学校研究后执行。

流动岗位聘用人员的工作酬金按学年计发。在工作期间,取得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可享有我校同类人员的相应奖励,但不重复奖励。流动岗位聘用人员的工作报酬经费可自学校专项经费中支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也可自学校人员(工资)经费中支付。

七、相关规定

1.各单位要加强对流动岗位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宣传引导,面向对口企业、科研院所、其他高校定向宣传,鼓励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学术与技术骨干应聘相应的流动岗位。

2.本办法实施后,除特殊人才外,各单位聘用校外兼职工作人员应纳入流动岗位实施聘用与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聘用的,学校将不予认可。

3.流动岗位实施情况由校人事处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流动岗位审批表

聘用

院(部)

聘用岗位类型

课程教学岗位□  实践教学岗位□

科研岗位□          其他岗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业技术职务

(技术等级)

最后学历、学位

学校:                           (专业):          
学历、学位:                     (时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机: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

专业技术特长、主要研究方向

5主要业绩情况(包括科研项目、技术改造与创新、获奖、论文、专著等)(限填5项)

 

                      拟受聘人(签字):

现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院(部)意见:

签章:            

       

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学校聘用意见

人事处签章:            

       

注:

1.请附流动岗位聘用人员本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复印件

2.职能部门审核意见:课程教学岗位、实践教学岗位由教务处签署审核意见;科研岗位由科研处签署审核意见

附件2

安徽工业大学流动岗位聘用协议书(样式)

甲方(聘用单位):安徽工业大学

乙方(受聘人):

丙方(甲方具体用人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安徽工业大学流动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内部设立的流动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并签订本协议(以下为协议正文)。

一、聘用岗位及工作内容

二、聘用期限

三、聘期待遇

四、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

五、乙方保证现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意乙方在甲方受聘并从事相关工作,因在甲方受聘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受聘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乙方受聘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等。

七、本协议期满,聘用关系即行终止。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续聘合同另行签订。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安徽工业大学流动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调解、诉讼程序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附件3

安徽工业大学流动岗位聘用人员聘期考核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聘用

岗位类型

课程教学岗位□  实践教学岗位□

科研岗位□          其他岗位□

所在院(部)

聘任期限

课 程 教 学业绩

实 践 教 学业绩

科 研 业 绩

学院(部)审核意见:

主管院长:              

教务处审核意见:

教务处负责人:              

科研处审核意见:

科研处负责人:              

学校审核意见:

人事处负责人:              

注:

1.课程教学业绩主要填写课程名称、授课对象、学时数等;实践教学业绩主要填写教学内容、教学对象、教学时间等。

2.学院(部)审核意见主要包括受聘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教学科研业绩、教学质量与评价等。

3.课程教学岗位、实践教学岗位受聘人聘期考核审核意见教务处负责人签署;科研岗位受聘人聘期考核审核意见由科研处负责人签署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稿费、审稿费等酬金发放及版面费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