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8〕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费的收缴和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有关部门应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生所缴学费是国家财政资金的一部分,是学校维持正常教学活动的经济基础,各类学费收入都应按国家规定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并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学费收缴工作是学校收入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学院、研究生部以及继续教育学院等各有关部门必须把学费收缴工作当作常规工作列入正常工作计划,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在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后,报省物价局或其他有权部门审批、备案;
2.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登记和年审,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接受物价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
3.负责收费票据的统一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负责学费资金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做好学费对账工作;
4.负责建立学生收费管理数据库,负责提供学生缴费情况查询服务,定期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收费情况统计报表,及时通报收费进度,进行学生缴费情况分析;
5.多渠道筹措助学资金,建立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学生依法缴费上学。
第八条 各学院是组织本院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单位,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在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对学生缴费工作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时催缴学生欠交的学费,负责发放学生缴费收据;
2.会同教务处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分注册费收取、结算相关信息;
3.会同学生工作处进行学生缓缴学费、减免学费资格的审查、认定;
4.会同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
5.就学生缴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建立继续教育类学生收费管理数据库,负责学费收缴的协调和报到注册工作,定期向其主管领导以及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报送学费收缴进度统计报表。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分别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建立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收费管理数据库的基本信息,同时负责协调学生缴费注册工作以及学分注册费的结算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认定学生缓缴学费、减免学费、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同时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健全大学生资助体系。
第三章 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
第十一条 学费的收取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新生收费程序
(一)建立新生个人银行储蓄帐户。根据招生录取工作进度,教务处、研究生部应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储蓄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入学须知)的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将款项存入储蓄卡中。
(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结束后,教务处、研究生部应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在新生报到前20日,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多退少补。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提交银行, 银行于新生报到前集中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的收费地点办理缴费手续;代扣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的收费地点直接领取“缴费收据”。“缴费收据”是新生学籍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防止丢失,以便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和后期备查。
(四)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后勤集团核实新生住宿情况,并按要求录入新生住宿标准,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预收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五)学生缴费信息的公布。财务处利用校园网开通学生缴费信息查询功能,定期更新学生缴费信息,使学生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缴费情况。同时,财务处及时统计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通知学生和所在学院以及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各学院负责通知并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
(六)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学生缴费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收费程序,在组织好收费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收费进度。
第十三条 老生收费程序
(一)收费信息调整。
在校生调整公寓涉及住宿费标准变化的,由后勤集团负责提供变更信息,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调整在校生下学年住宿费收取标准。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调整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本科生学费每学年注册前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在校期间如发生转专业、留级、休学以及学籍降级或申请延期毕业等学籍变动或重学情况,学费标准按《安徽工业大学学费收缴及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二)收费准备。
财务处于暑假前将学生应缴费标准通知各学院,由学院负责通知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10天将应缴费用存入个人“缴费卡”中。
(三)委托银行代扣。
财务处将学生应缴费数据提交银行, 银行于新学年报到前一周开始代扣相关费用。一次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学校将委托银行多次划扣直至全部缴清费用。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通过银行代扣缴费的,可到学校财务处指定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四)收据发放
无论采取何种交款方式,学生在未交清一学年的学费前,学校只提供学费收缴清单(学费收缴清单由加盖财务处收款员私章和财务专用章)交各学院或个人备查。交清学费的学生,由财务处统一打印“缴费收据”,并负责发放到各学院,各学院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防止丢失,以便后期备查。
第十四条 财务处于每个工作日下午结账后,依据当天学生缴费情况及时更新、开通学生选课系统信息。没有按时交清学费的学生(办理缓缴学费者除外),不予开通选课系统。
第四章 缓、减、免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经济上暂有困难、符合缓缴学费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缓缴学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内,最长不得延至助学贷款发放之后。以前年度学费未缴清者,不予办理以后年度学费缓缴手续。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学校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在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助学贷款或申请减免学费。各学院减免学费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学院在校学生应缴学费数的5%。
第十七条学校原则上每学年只集中办理一次缓、减、免学费手续,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始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学校财务处确认备案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无故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由财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共同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故意欠费的;
(二)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交期限的;
(三)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的。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是指经辅导员、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认可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十九条 无故欠费的处理:
(一)学校通过学院将欠费通知送达本人和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二)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取消选课资格;
(三)取消其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四)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
(五)不具备毕业资格,学校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生缴费工作的管理,财务处以每年12月31日为结账点,于次年1月同各学院进行学费结算,统计欠费人数和缴费率,缴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缴费率=(当年学费实缴数+已核准未发放助学贷款)/当年学费应缴数(含历年积欠学费)
第二十一条 对本年度各类学生的平均缴费率达到90%的学院,学校将如数核拨下年度各类经费。同时按以下方案进行奖励,对缴费率介于90-95%之间的学院,按照实收学费的0.06%给予相关人员奖励;缴费率超过95%的学院,将按增加额的2%给予相关人员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平均缴费率未达到90%的学院,学校将按照学生实际缴费数与90%应缴数之间的差额减拨拨该学院下年度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下一条:安徽工业大学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