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9〕25号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学校对《安徽工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多方听取意见。经校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九月二日
安徽工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归口管理。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具体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理。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机动车辆登记办证,确保校内机动车辆出入、行驶安全,停放有序,事故处理及时,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围: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和乘车人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应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七条 行人应靠右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十条 校园主要道路、教学区广场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在路中遛狗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右边骑行,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二条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或扶身并行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四条 校内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以划线为准)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室内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四章 机动车与出入校园管理
第十五条机动车进出校园一律验证实施准入制度。所有校内车辆(含教职工的私家车)一律凭《校园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十六条为加强安全防范与管理,校园各大门在非上班时间,原则上实行车行通道关闭的方式管理。各大门关闭的具体时间是:本部北大门、东区东门、高级人才公寓门24:00-06:00;本部东门、南门、东区天桥门车行通道23:00-06:00。通道关闭时,教职工若有特殊情况,请与门卫联系。
第十七条为方便教工及家属,本部北大门、东区东门、高级人才公寓每天6:00--24:00时允许出租车通行,教工及家属乘坐出租车进入校园一律需出示学校工作证或《校园通行卡》(乘车者系教职工亲友,请教职工主动与门卫联系),或凭出租车司机有效证件换证进入校园;24:00时以后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出租车进出校门的,教工及家属须凭证与门卫联系,出门时须打开后备箱检查。本部南、东门一律严禁出租车出入校园;为保证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的安静与学生安全,出租车禁止进入该区域。
第十八条来校办事、探亲访友的非本校车辆,一律凭有关证件(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上课凭学生证)在校门用《行驶证》换取《校园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校园(本部东门不对外)。进校后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在指定位置,离校时在原处换回《行驶证》。
第十九条校办产业、后勤集团服务用车、入托幼儿家长接送车辆、非住在校内教职工的直系亲属车辆,须凭相关证件到保卫处办理《校园短期通行证》方可进入校园。否则,按换取《校园临时通行证》方法进入校园。校内施工车辆由基建部门统一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确认相关进出通道,加强管理,遵守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条进入校内的特种车辆(军车、警车、救护车、救火车等)来校,需经门卫同意方可入内,进入校园不得使用报警器、警笛等音响装置。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学校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准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二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和住在校内教职工家属个人机动车须凭工作证、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到保卫处登记,申领《校园通行证》。《校园通行证》(含短期通行证)不得转借或挪用,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审核。严禁伪造或使用伪造的《校园通行证》、《校园短期通行证》、《校园通行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以划停车线为准)地点,不得占用校园道路停放。外单位或个人车辆和无《校园通行证》的机动车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带、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竣工时必须清除堆积物,恢复原样,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九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道路交通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三十一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二条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学校保卫和保安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保卫处应给予教育、纠正。对于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拒不服从教育、纠正的,保卫处有权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将其车辆拖走。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第四章、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保卫处可采取教育、警告、通报等方式处理,也可采用摄像、照像等手段采集车辆违规证据,报交警部门的方式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执行,原有《安徽工业大学校内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下一条:转发校审计处《关于外国语学院2007-2008年度事业费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报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