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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145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4年2月21

 


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学校党的建设,以完善学校党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以下简称学校党代表)为重点,深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学校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代表的任期与学校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换届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党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在学校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党代表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第二章      学校党代表任期制

第五条  学校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科学确定代表的数量及代表构成,扩大基层代表比例,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纯洁性。

第六条  学校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党组织关系在学校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五)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做出了显著成绩;

(六)有较强的议事和表达、沟通能力,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七)学生党员要求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校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章程、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二)密切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带头贯彻执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在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正确行使代表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八条  学校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在党代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了解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向学校党代会或党的委员会就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议题,应邀列席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所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相关会议;

(六)对学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人事调配、干部任用、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对学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和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及其成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师生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质询;

(七)对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和所在选举单位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

(八)根据需要,可以参加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

(九)参加学校党代会或者学校党的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并受其委托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  高校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有:

(一)代表提案制度。在学校党代会召开期间,10名以上代表(含10名)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撤回提案。

(二)代表提议制度。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代表提案、提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学校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其他应在学校党代会上提出解决的问题、师生员工反映突出的问题等。

在党代会召开期间,代表提案经党代会提案组审查后,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提议由学校党代会常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凡是立案的提案、提议,由学校党代会常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案提议组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一般应在3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对于重大或难以办理的,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并在下一次大会上报告办理结果。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由学校有关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受理机构应及时向提出提案和提议的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三)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受学校党代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代表可在一定范围内,就党的建设和其他有关重点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重大决策和师生员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视察调研活动。代表在调查研究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代表联系联络组。由学校党代表联系联络组交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研究处理。

(四)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党代会召开前,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本届党代会和下一届党代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学校党的委员会可以就其他有关事项征求代表的意见。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党委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五)代表询问及质询制度。党代表可以就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的重大决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师生员工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提出询问和质询。询问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需10名以上(含10名)党代表联名提出;询问和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或质询对象、询问或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签署代表姓名。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代表可以撤回询问和质询,对该案的处理及时终止。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和质询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学校党代表联系联络组受理,并根据询问或质询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或质询单位或部门。受询问或质询单位或部门应在接到询问或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六)代表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制度。代表要与党员、师生员工加强联系与沟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学校党的委员会重大决策、决定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就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等。

(七)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制度。根据学校党委安排,参加对本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和评议。

第十条  学校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一)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二)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停止。

调离学校,并将党的组织关系迁出的;

学生党代表毕业离校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代表资格的。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由原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报告,经学校党代表联系联络组审查核实,提交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党代表的增选和补选。

根据工作需要或代表缺额情况,原选举单位应及时增选或补选代表。代表的增选或缺额补选,需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按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经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批准,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届期内新任的常委会委员,其党代表资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学校党代表大会年会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代会实行年会制。党代会闭会期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教代会之前或同时召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年会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第*次代表大会第*次全体会议”,年会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  党代会年会的职权和任务: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审议下一年度学校党政工作要点;

(三)民主测评和评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

(四)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审议提案、提议、工作报告;

(六)审议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在学校党代会年会上,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可以采取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所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后生效。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列席学校党代会。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成立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党代会常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员校领导、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下设党代表联系联络组、党代表提案提议组、宣传组和监督组。

代表联系联络组设在党委组织部,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联络组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党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代表资格的终止或停止处理;代表增选或补选;代表信息库建立和维护;代表联系联络;代表学习培训;受理代表询问和质询;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

代表提案提议组设在学校办公室,组长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提案提议组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征集、处理工作,并向大会报告年度提案提议工作情况。

宣传组设在党委宣传部,组长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宣传组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代会常任制宣传工作和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监督组设在纪委办公室,组长由纪委副书记担任。监督组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代表的来信来访,组织党代表开展监督、督查活动,监督党代表按照党内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代表按照党代会召开期间编入的代表团进行活动。党代会期间的活动,由大会主席团安排。年度会议期间的活动,由学校党的全体委员会安排。闭会期间的活动可由学校党代会常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也可由各代表团自行组织安排。代表团活动由团长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与党代表的联系与沟通,在召开重要会议、组织重大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时,要注意听取代表的意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活动,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推进党务公开,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向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和党内其它重要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其上级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党代表要自觉接受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要认真监督所在单位的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和义务,并有权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向党员和师生员工通报,接受评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单位、部门应为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保障。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221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录用(调入)博士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和推荐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