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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工业大学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044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安徽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工业大学内部审计操作规程》,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0610

安徽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责任追究、审计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审计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学校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七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亦可聘请兼职审计员。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及兼职审计员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所属单位(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条 审计处实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负责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负责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负责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在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校内巡察、监督检查、外部审计、专业检查等成果。对被审计单位(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但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交学校纪委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工业大学内部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有序、优质高效地完成审计工作任务,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安徽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审计处及其全体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建议书、办理审计档案等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是衡量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第三条 审计立项:

(一)确定审计项目或审计对象的依据是:

1.经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任务;

3.经学校批准的有关单位(部门)委托的审计项目;                          

4.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实行在审计处长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
   
第四条 审计组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部门)基本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对所提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一)业务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次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情况;

(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与项目审计方案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 编制审计方案:

(一)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2.审计目标和范围;

3.审计内容和重点;

4.审计程序和方法;

5.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6.审计起止日期;                                                    

7.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8.其他有关内容。

(二)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或由审计组长指定专人编写,经审计组充分讨论,审计组长审核后报审计处长审核批准。
   
(三)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时,应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按规定格式编写,并报审计处长审批。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部门)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九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证据;
   
(四)电子证据;
   
(五)口头证据;
   
(六)环境证据。
  第十条 审计人员收集证据,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可靠性;
   
(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2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办理。审计人员在向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审计单位(部门)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其出具的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证据或所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证据,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部门)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处理,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部门)销毁、转移。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的有异议的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修正或重新取证。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相关性、充分性进行鉴定,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证明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工作底稿和汇总工作底稿。分项目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而成。汇总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分析、汇总编制。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

(一)与被审计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处长请示汇报。审计处长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审计报告阶段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后,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其他相关标准,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中期审计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审计项目内容复杂;

(三)突发事件导致对审计的特殊要求;

(四)学校管理层需要掌握审计项目进展信息;

(五)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形。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项目终结后的审计报告,但可以作为其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审计报告的要素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事项,不歪曲事实真相,不遗漏、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偏不倚地评价被审计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要素齐全,行文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所有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脉络贯通,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用词准确、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也可以适当运用图表描述事实、归类问题、分析原因,更直观地传递审计信息。

(四)根据所确定的审计重要性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和重大风险作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或者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之外的其他情形提出完善提高的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审核无误后,应当以审计处的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报送适当管理层,必要时可以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标题应当说明审计工作的内容,力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或项目);

(二)审计事项(含事项涉及的时间范围);

(三)其他。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发文字号由发文组织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遵照执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收件人一般包括:

(一)学校主要负责人;

(二)被审计单位;

(三)委托审计的单位(部门);

(四)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即对审计项目总体情况的介绍和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立项依据。包括:审计计划安排的项目;有关单位(部门)委托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项目;其他项目。如有必要,可进一步说明选择审计项目的目的和理由。

2.背景介绍。审计报告应当简要介绍有助于理解审计项目立项的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部门)的规模、性质、职责范围或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员工数量、管理人员等情况;与审计项目相关的环境情况,如相关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内部控制及信息系统情况;以往接受内外部审计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其他情况。

3.整改情况。审计报告中应当说明上次审计后的整改情况。即被审单位(部门)基本情况和实施审计的情况。

4.审计目标与范围。审计报告应当明确说明本次审计目标与审计范围(审计项目涉及的单位、时间和事项范围)。如果存在未审计过的领域,要在审计报告中指出,特别是某些受到限制无法进行审计的事项,应当说明原因。

5.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适当说明针对这些方面采取了何种措施(主要审计方法、审计程序等)及其产生的效果。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即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作出的评价,既包括正面评价,概述取得的主要业绩和经验做法等;也包括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

(四)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原因、后果或影响等;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学校管理层和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审计意见一般包括: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过程;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详细说明;

(三)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

(四)记录审计人员修改意见、明确审计责任、体现审计报告版本的审计清单;

(五)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日期,一般以分管校领导签发日作为报告日期。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格式遵照学校文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审计处长批准。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审计组其他成员起草。如其他人员起草时,应当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复核。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审计组内部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适当的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签字,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有审计处长、分管校领导的签名、内部审计机构的公章等。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后,应当以审计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及适当管理层的意见。也可以经审计处授权,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人员及适当管理层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同无异议,应由审计组长书面注明原因和时间。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人员及适当管理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及审计组核实的结果一并报送审计处长。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由审计处长复核审定。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可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长应当与被审计单位(部门)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审计处应当将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具体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实行三级复核、审定制度,先由项目负责人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的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复核,再由审计组组长审核,最后报审计处长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

第五章 审计档案整理阶段

第三十八条 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就应开始进行,责任人为项目主审人。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责任人应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审计档案的立卷和管理遵照执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评价职能,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业务时,适用本规程,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程序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