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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教学人员学年度业务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校办〔200730

为适应我校管理重心下移工作的需要,现就教学人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工作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学年度总结性考核与平时考核、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等四个方面的相结合。

(二)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原则,全面考核教学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考核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教学工作的实绩。

(三)坚持考核指标体系适度量化的原则,结合不同岗位教学人员的不同工作要求,参考我校过去办法,制订符合本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考核办法,行文公布后实施。

(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程序,增强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各类人员考核结果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公布。

二、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总结并交流(每年6月起);

(二)系(系级教研室)负责人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的建议等次;

(三)教学单位考核小组审核并书面通知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

(四)教学单位以适当方式公开考核结果,并汇总上报,其中年度考核表》报人事处进入人事档案,相关《业务考核材料》由教学单位负责备存(每年7月中旬完成);

(五)教学人员考核工作小组会议审查,并向学校会议汇报;

(六)学校以文件方式在校园网公布考核结果(每年9月上旬完成)。

三、具体要求

(一)坚持“考核结果与工资晋级、职称聘任、校内分配、评优奖励挂钩”的原则,在工资晋级、职称首聘(续聘)、校内工资标准、评优奖励等方面坚持“按考核结果确定”的工作原则,强化考核的激励作用。

(二)坚持“一票否决制”,对在教学及科研工作中出现师德师风问题、学术道德问题、重大教学事故、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等不良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其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合格,并实行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告诫期”,期满后由教学单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由学校决定。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当事人可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诉。

(三)坚持考核结果的等级制度和考核优秀的比例指标。

1.教学人员(指教师、教辅人员、辅导员)的学年度业务考核期,按上年8月至当年7月计算。

2.教学人员学年度业务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教学人员学年度业务考核结果视为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3.教学人员考核优秀的指标,不超过考核人员基数的15%

4.教学人员中的处科级干部可参加业务考核,但不列入考核人员基数,其考核结果以年终管理人员考核结果确定。

5.管理岗位及工勤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参加年终管理人员考核。教学单位须上报此类人员名单。

6.脱产学习人员必须参加学年度业务考核,并确定相应的考核等次。

7.学年度内,已停薪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当年来校工作未满一学期的录用(调入)人员,不参加考核。教学单位须上报此类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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