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7〕106号
各院(部),机关有关部门: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安工大〔2010〕94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7年7月21日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工业大学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工业大学实施办法》,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给予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处分的期限: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受处分学生,处分决定之日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毕业时间不满相应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限至毕业时止。学生休学期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三)多次违纪;
(四)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六)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项以上规定的;
(七)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九)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十)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微的初犯者;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能及时承认错误;
(三)违纪后,能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
(五)在校期间表现优异;
(六)其它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和参与邪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校园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坏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对其中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办法,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下列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公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虽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赌博。凡采用麻将、扑克牌等娱乐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因成绩、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围攻或殴打有关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等活动,不得无故矿课。经多次教育仍无故旷课每学期达30学时以上者,可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未按时报到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未按时报到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查询和通知其家长,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学校保卫处。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离校或未按时报到1至15天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超过15天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无故超过15天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成绩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或组织作弊者、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犯阅卷评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黄色短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证管理规定》,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以欺骗手段获取两个以上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 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在宿舍内带头起哄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出租、转让学生寝室、床位,擅自占用床位或调换房间,一经发现,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分配的寝室住宿,严禁私自在外租房住宿,一旦发现,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若外来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该学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人为损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故意向楼内或楼下投掷物品、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寝室喂养宠物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阻挠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有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需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离校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允许本人申诉。申诉程序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分程序和要求
(一)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学院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批准,再行文公布;
(二)对学生进行开除学籍处分时,学院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再行文公布;
(三)对学生进行自动退学处理时,学院将其事实核查清楚后,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再行文公布;
(四)开除学籍处分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二条 处分解除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处分期限届满,且处分期限内未发生违纪行为或未受其他纪律处分;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汇报(至少每三个月1份);
第三十四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受处分期限届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收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后,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填写考察期间综合表现,报学院审议;
(三)学院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议,形成书面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
(四)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对学院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书面决定书由学校统一印发给有关部门及学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需报送的材料
(一)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
(二)个人对所犯错误认识及承诺材料;
(三)思想汇报。
第三十六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安工大〔2010〕94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工业大学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