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07〕89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复查请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客观、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诉范围: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的;除上述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
学生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十五人组成。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办、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及研究生部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家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办理机构设在党办。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后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以听证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据情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方式的,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提出变更或撤消原处理决定的具体意见,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收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依据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责: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第二十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相互质证,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并可以相互辩论;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和听证记录员当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起草复查决定书或者建议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复查决定书或者建议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报告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的会议表决方式通过。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安工大〔2005〕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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