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2017〕46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公寓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学生公寓在管理服务中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应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为学生提供安全、整洁、舒适、文明的住宿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公寓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分管后勤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由后勤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保卫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团委、研究生会、学生会负责人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制定各项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等。办公室设在后勤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公寓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及时收集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室内配备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配备电源插座,安装限电装置。
第七条 学生公寓设置门卫值班室、服务室、管理员办公室。
第八条 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由省教育厅招投标确定的企业供货,学生自愿购买。
第九条 学生公寓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等。
第四章 住宿、调宿、退宿
第十条 属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学生公寓住宿资格。MBA、联合培养研究生等需住宿的,要经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 按照学院相对集中、男女相对独立的原则合理划分学生住宿区域。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两校区集中搬迁按照后勤、学工、研工、学院会商制定住宿方案,报校领导审批的程序(后勤负责分配楼区和床位总数,研工部、学院分配具体床位),办理入住手续,入住指定床位。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入住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宿舍、床位;不得占用空置床位;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床位。
第十四条 因转专业、留级等情况需调整住宿的,应由所在学院集中向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五条 未通过入学体检复查、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持复学证明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六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按相关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安排或调整。
第十七条 对于终止学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要爱护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相关设备设施。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拒不办理退宿手续,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有权强制其搬离。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及时带走自己的物品,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八条 若遇宿舍集中维修等原因,后勤处会同学工部门、学院协商后,可以对学生宿舍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安排。两校区集中搬迁工作由学工、后勤、学院研究制定方案,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假期住宿管理,依据《安徽工业大学假期留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寓外住宿
第二十条 年满18周岁的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在公寓外住宿的,应提交本人申请,经学院、学工部门批准后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申请回学生公寓住宿的,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做出相应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入住公寓的学生,私自到学生公寓外住宿的,或已办理退宿手续,在学生公寓外住宿期间或私自到学生公寓住宿发生的问题,学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住宿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办理退宿手续时,根据实际住宿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结算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同的公寓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的公寓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的,学校有权取消住宿资格。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入住学生有义务劝阻、制止和报告损害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自觉维护公寓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自救和逃生能力。
第二十八条 保证生活秩序,按下列要求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一)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宿舍的安静环境。公寓熄灯时间为23:00,周五、周六熄灯时间为23:30。其中,自
(二)夜晚休息时间内进入公寓,应配合公寓管理人员查验身份,主动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无医患等紧急情况,宿舍关门后不得外出;
(三)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公寓须办理登记手续;
(四)遵守学生公寓会客制度,应在规定的会客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待来访客人;
(五)学生公寓实行门禁管理,公寓门开关时间,早上6:00(冬季)、5:30(夏季)开门,晚上23:00关门;
(六)遵守公共秩序,禁止拍球、赌博、酗酒、聚众哄闹、打架斗殴、窗外抛物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保证消防安全,公寓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在公共楼道、消防安全出口处摆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堆砌物品,阻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二)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明火器具在公寓内烧煮饭菜;
(四)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私自安装和使用下列电器设备:电炉、微波炉、电锅、电冰箱、饮水机、电炒锅、电饭锅、洗衣机、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电夹板、卷发器、烤鞋器等电热器具;使用无3C认证的劣质插座及电器;使用其他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设备。违章电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五)在通电情况下,将电脑、台灯、接线板、随身听、电风扇、充电器等电器设备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物品上;
(六)学生不在寝室,手机充电器、充电台灯等电器仍在使用;
(七)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私自存放和使用公安部门规定的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
第三十条 保证财产安全,按下列要求管理好个人财物:
(一)不在宿舍内存放大额现金,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二)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将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三)发生钥匙丢失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部门;
(四)临时借用备用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公寓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五)离开宿舍或睡觉休息时,应随手关窗、锁门;
(六)禁止商贩和学生在公寓内进行经营、推销活动。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向公寓值班室报告;
(七)不做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公寓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和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应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调整宿舍,治愈后,经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宿舍住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暴雨、地震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公寓管理人员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寓的学生,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八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一)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按要求整理内务,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定期进行大扫除。每天自觉将室内垃圾装袋,放置到公寓一楼垃圾桶内或指定的其它地点。
(二)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窗外倒水、扔废弃物品;禁止将剩饭、剩菜倒入水池、走廊、卫生间、开水间。
(三)不在大厅、走廊等公共场所摆放私人物品和堆放废弃物。
第九章 公共设施及用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爱护公共设施设备。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人为损坏,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并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学生公寓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三十六条 树立节约意识,做到人走关灯,节约用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第三十七条 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定额指标内免费,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电费。用电以宿舍为单位核定指标:每宿舍100度/学期(本科生)、200度/学期(硕士生、博士生)。
第十章 文明行为养成
第三十九条 遵守公共道德:不在公寓内进行各种球类、溜冰活动;休息时间,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开放收录机、跳舞娱乐、玩电脑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公寓内各项设备设施,禁止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它用;严禁擅自装修宿舍、阳台;禁止在墙壁上刻画、涂写;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宿舍内设备损坏要及时报修。
第四十一条 不将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在公寓内;不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动物及其它危险生物;不向公寓外抛洒物品;不在公寓内打架斗殴、哄闹、酗酒、赌博、吸毒;不得将黄色、具有反动思想的物品(书刊、图片、录像带、光碟等)带入宿舍。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公寓文化建设,自觉遵守《寝室文明公约》,广泛参与寝室文化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繁荣公寓文化。
第四十三条 积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工作。
第十一章 奖惩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寝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住宿公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学分转换课程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