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7〕2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成才意识,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合法的原则,采取智力型与劳务型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短期与长期相结合、集体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二、学生勤工助学应以开展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为主要内容。
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不得让学生参加校内危险性较大或时间性要求较强的顶岗工作;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健康、不文明(如陪舞、陪酒等)的社会服务活动。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要自尊自重,诚实守信,同时要注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应向贫困学生倾斜,要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考虑其他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特困生”的关心和照顾。
六、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务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岗位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以适当提高,以体现“助学”的原则。
七、学生勤工助学经费,可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解决:
1.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报酬;
2.学生参加科研工作,其酬劳费用可在科研成本中支付;
3.学生在校内参加有关单位(部门)的顶岗劳动,该岗位的工资额可作为勤工助学酬劳金。
八、用人单位对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量要认真核定,对其工作质量要认真考核,按协议(或合同)付给劳务报酬。
九、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必要的登记和审批手续。校外用人单位招聘学生劳动或服务,必须通过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和校团委的家教管理中心,履行必要的手续,并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凡是不通过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和家教管理中心而私下进行招聘(或应聘)的用人单位(或学生),若发生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等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家教管理中心由校团委负责,具体职能是:统一受理我校学生从事家教的申请,核发“家教上岗资格证”,提供家教咨询服务,推荐家教学生人选,负责组织聘请方与应聘方签订协议,督促双方履行义务。
十一、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若发生意外事故,视实际情况,按《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伤害事故处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家教管理中心,由校团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下一条: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