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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办〔201741

冶金工程学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宝钢大专班学生日常管理,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及我校与宝钢联合培养专科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对《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201634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7718

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

宝钢大专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正当权益,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及我校与宝钢联合培养专科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对《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201634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201634号)同时终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按新生入学须知事先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应经校招生办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报教务处注册学籍;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教务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组织招生办公室、各学院、校医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 新生有如下情况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新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自通知之日起,立即离校医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校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可到校招生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新生应向校招生办提交入伍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属实,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新生因创业等事由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及有关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院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15天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个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管理模式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模式。采取“1+2”模式,第一学年学校实施教学,第二、三学年在宝钢人才开发院实施教学。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全部合格方可毕业。

第八条  标准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校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按照校企合作规定和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第一学年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安排课程教学。第二、三学年由宝钢人才开发院负责安排课程教学。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视为该课程考核合格,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下视为该课程考核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考核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或者违纪字样。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课程补考管理办法》完成相应的课程,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生申请,经所在学院认定,学校审批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计入学业成绩,折算学分。认定程序参考《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学分替换课程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通过后,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承认课程学分。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考勤与纪律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三次以上者无资格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二)第一、二学期假期结束,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三学期及以后每学期假期结束后,学生按规定时间到宝钢人才开发院报到。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时,应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两天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分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的,经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离校实习期间,因故应当请假的,应严格遵守《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实习守则》中有关规定。经以上审批手续的假条均交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查。请假手续由本人亲自办理,并有书面请假条。如因病确实行动不便的,可托人代办;因急病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当在3天内托人代办,一般不得事后补假。事后请假或委托他人口头招呼者,一律不予认可,考勤时按旷课处理。

(四)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销假者,应交必要证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续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均按旷课处理。

(五)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六)学生在宝钢人才院学习期间,由宝钢人才开发院负责考勤和办理请销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人才院分管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的,由人才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领导批准。

(七)学生进入宝钢厂区实习期间,参照员工请假制度,由实习单位负责考勤和办理请销假手续。

(八)学生在宝钢(授课学习、现场实习)期间,请假超过半天的,履行请假手续均需书面留存;假期超过三日的需向人力资源部和学校同时报备。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军训课不计入学籍处理。以本学年必修课不及格门数连同以前各学期不及格门数总和作为学籍处理依据。

(一)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二)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不超过4门者,可以升级;每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5门课程者,应予以留级;学生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门数达6门或以上课程者,应予以退学。

(三)跨学期设置的课程,在学籍处理时英语以1门课程计算,其余课程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四)留级学生已学课程的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

第七章  休学、复学、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当休学。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应征入伍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休学的累计不得超过3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按《安徽工业大学学宿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未办理休学手续,按在校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户口不变更。

第二十三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如因创业休学的还需创新学院认定),报学生工作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学院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参照《安徽工业大学激励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一律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复学的学生,视校企合作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患有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宝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两校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班学生;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2(不含服兵役 和休学创业);

(二)经补考累计不及格门数达6门(含6门)以上课程者;

(三)学生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达到上述退学标准者,可由所属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学生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经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公布退学处理结果。

学生因各种原因自愿申请退学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院长和宝钢股份人力资源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且属于规定申诉范围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专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未通过课程补考一次,合格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联合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将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以及各类学习证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向学校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激励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