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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5日 文章作者: 浏览:

继教〔20221

 

各学院、各函授站点:

为加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2118

安徽工业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工业大学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及《安徽工业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安徽工业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生应当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生应当响应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到校学习期间学生不得有酗酒等不良行为。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将授予“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参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五条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班主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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