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7〕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二年级
(含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获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含二等)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省主管部门在每年确定的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班级评议,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召开班会,学生向班级申述申报理由,
班级评议小组按规定条件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由班委会填写班级评议意见;
3.学院推荐,学院在评选推荐候选人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由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4.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后决定推荐人选并报学校评审组评审,人选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校友奖学金、政府和个人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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