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2〕80号
各院(部),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发展,加强本科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3月20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参照《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实施细则》(安工大〔2017〕101号)及学校其它有关本科生管理和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培养和留学生特殊性兼顾的原则,结合我校本科留学生工作实际,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安工大〔2018〕11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年6 月24 日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费。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应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15天。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 15 天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与国际教育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及时在规定时间报到入学。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者即失去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合在校读书者,经指定医疗单位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本国公立医院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我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对留学生提供的资料及信息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取消学籍。
第四条 在读留学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每学年开学规定时间内按时缴费,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 15 天。凡开学后 15 天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注册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暂停学习资格。一年内仍无法完成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留学生全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在本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申请退学的,学校根据留学生实际学习时间,退还一半学费及住宿费。在本学期1个月后申请退学的,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科留学生学制一般为 4 年。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在所学专业学制外最多延长 2 年。保留学籍、休学等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提前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1年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期毕业,并在下学期初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按照学校规定,依据所修课程的学分交纳学分注册费,交费标准按物价局核准的文件执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方可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违纪的学生,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做相应处分。
第八条 留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继续到校学习,必须按《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请假管理规定》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续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逾期不续假、续假未准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 1 天按旷课 4 学时计。
第十条 留学生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和其它国家的节假日,学校均不放假。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考核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考核成绩如实记录在留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
第十二条 留学生课程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各占50%。平时成绩由课堂表现(20%),小测验、作业、实验报告和小论文等(20%)和出勤情况(10%)三部分组成。线上教学期间,平时成绩各部分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际,经所在学院审核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留学生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根据每次课堂考勤,如实记录在《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考勤登记表》上。每3次迟到或早退计1次旷课。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按《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请假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每学期请假每4课时计旷课1课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须重学。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理论教学学时数 1/3 的;
(二)实验、实习环节、研讨课等缺课累计超过其教学学时数 1/2 的或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的;
(三)平时成绩不及格的。
重学课程当年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成绩为“零分”,计入课程学分绩统计。
第十五条 根据课程性质不同,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其中等级制分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及格、不及格或D、F)。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百分制),及格(D)及以上(五级制),合格(P)或及格(D)的(二级制),视为通过该课程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一)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理论教学(含实验),每 16 学时为 1 学分;体育课每 30 学时为 1 学分;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等分散进行的,每 20 学时为 1 学分;集中进行的,每周为 1 学分。
(二)课程学分以学期为计算单位。课程考核及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 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如下:学年平均学分绩=∑(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四)平均学分绩点(仅供学生自主学分换算使用,不作为本校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
考核成绩 |
绩点 |
|
百分制成绩 |
五级分制成绩 |
|
96-100 |
优+(A+) |
4.5 |
90-95 |
优(A) |
4.2 |
85-89 |
良+(B+) |
3.8 |
80-84 |
良(B) |
3.5 |
75-79 |
中+(C+) |
2.9 |
70-74 |
中(C) |
2.5 |
60-69 |
及格(D) |
1.8 |
<60 |
不及格(F) |
0 |
第十七条 留学生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凡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无故缺考者,该课程应重学。
第十八条 留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应在成绩公布的30日内(不含寒暑假),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后,由课程所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指派专人(至少2人)查卷答复。
第五章 补考与缓考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正常考试未获得学分,或者课程正常考试前已办理完因故缺考手续的,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在校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学。
(一)公共选修课、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不及格的;
(二)无故缺考的;
(三)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四)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五)重学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后应及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成绩不及格或因故缺考的学生应认真准备补考,并于假期或开学初在教务管理系统上查询补考信息,按规定日程参加补考;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须按规定交费参加课程重学。
第二十二条 补考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补考成绩各占50%构成,记入课程学分绩统计,其中,平时成绩取原任课教师所给平时成绩。补考后的该课程成绩不纳入奖学金评审范围。任课教师在组织课程考试时,应同时编制难易程度相同的甲乙两套试卷(内容不得重复),每套试卷根据试题顺序不同分成 A、B 两个版本。试卷提交学院审核后,由教学副院长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补考试卷,补考试卷的电子文档由所在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保存备用,并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任课教师须按《安徽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及时阅卷、复核考试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学校成绩输入系统中提交学生成绩。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学生若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身体健康状况持有医院证明的;
(二)因不可抗拒事由须请假离校,持有相关证明的;
(三)经学校同意参加各类学术、文化等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在考试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办理课程缓考的,当学期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成绩记载为“缓考”,不计入课程学分绩统计。
第二十五条 缓考者参加学校在下学期统一安排的补考。
第二十六条 缓考者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补考成绩各占50%构成,记入课程学分绩统计,其中,平时成绩取原任课教师所给平时成绩。缓考课程成绩纳入奖学金评审范围。
第二十七条 补考与缓考时间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第 2-3周内进行。
第六章 重学
第二十八条 课程重学必须交纳相应的学分注册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重学课程安排与现有课程安排冲突的,学生可申请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自修整门课程或该课程的部分内容。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须按要求上交作业并参加课程考核等环节。未申请免听或免听未经批准,不按时上课者,以旷课论处,并计入平时成绩。
重学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50%构成),记入课程学分绩统计。重学成绩不纳入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评审范围。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条 一般不受理留学生转学的申请。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专业的学科领域具有潜质或成绩突出,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曾经转过专业的学生;
(二)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记录者;
(三)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四)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资格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在校生如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批准转专业后的第一学年,原则上按自费生处理。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的留学生原则上应在本科学习第二学期或第四学期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专业学习。留学生可以申请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转专业,原则上工科类专业可以转文科类专业,但文科类专业不允许转工科类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类似的,且不低于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要求的,可充抵该专业的学分;凡与转入专业教学培养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可以充抵专业选修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八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可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 1/3 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休学申请表》,并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获得批准后,办理相关离校和离境手续。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最长年限为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立即办理相关离校和离境手续,也不得提前复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学习期间一般只能办理一次休学。留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留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享受奖学金的学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
第四十条 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复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转至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 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出现以下情况的,给予降级处理:
一年级所获得学分(补考后)< 20; 二年级累计所获得学分(补考后)< 50; 三年级累计所获得学分(补考后)< 80。
第四十二条 留学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制时限的,或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一年级所获得学分(补考后)≤15;二年级累计所获得学分(补考后)≤35;三年级累计所获得学分(补考后)≤65;
(三)未能按时毕业或结业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留学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二)不缴学费者;
(三)每学期旷课累计达 60 学时及以上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五)其他按《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取消学籍者。
第四十四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者,经学校审核批准,终止其在校学习资格,并立即办理离校和离境手续。
第四十五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国法律;
(二)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三)中文能力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四)无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五)上级、学校及所在专业关于学位授予的其他条件。
毕业时未获得学位的,可在毕业后 1 年内,申请补授学位。具体办法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1年内,且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重新申请课程学习取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若符合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补授学士学位。证书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 1 学年以上(含 1 学年)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和不符合发放肄业证书条件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向学校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在既定毕业时间3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如因本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应按相应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办理离校和离境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留学生。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安工大〔2018〕1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