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07〕88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若因错误严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对其中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办法,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下列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公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虽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赌博。凡采用麻将、扑克牌等娱乐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因成绩、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围攻或殴打有关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等活动,不得无故矿课。经多次教育仍无故旷课每学期达30学时以上者,可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查询和通知其家长,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学校保卫处。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离校1至15天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超过15天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对在成绩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或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犯阅卷评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留宿异性或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黄色短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学生证管理规定》,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以欺骗手段获取两个以上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宿舍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分配的寝室住宿,严禁私自在外租房住宿,一旦发现,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在宿舍内带头起哄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需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在就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微的初犯者,可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或情节虽属轻微但屡教屡犯者,必须按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但对于在调查和侦破案件过程中认错态度好并能主动交待自己错误,检举揭发他人问题,对弄清事实真相或侦破工作有重大贡献或立功表现者(须有保卫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不得撤销。但对受处分后没有再违犯纪律,并有突出表现者,在其受处分两年后或毕业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给予评议,并将评议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处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申诉程序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处分程序和要求
(一)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再行文公布;
(二)对学生进行开除学籍处分时,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再行文公布;
(三)开除学籍处分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类处分决定应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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