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7〕134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7 年10月10日
安徽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加快建成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要求,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以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水平,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现代化水平为目标,立足学校办学定位,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注重实效,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推进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打造安工大特色育人体系,培养“有理想、宽基础、重实践、善创新”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校长组织开展,高教研究所归口负责,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以院(部)为重心,课题组负责项目实施。
第四条 坚持教育教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实践相结合,强化教育教学研究的应用性。紧密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找准真问题、选准真命题、开展真研究,探索教育教学工作的新理念、新路径、新举措,研用结合,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 坚持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注重教育教学研究的学术性。教育教学研究是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按照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管理,促进教育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互动,提升教育教学研究地位,凸显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第六条 坚持“科学、公正、自主、高效”的原则,科学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择优立项,集中公布结果。下放校级一般项目评审权,充分发挥院(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自主性。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绩效考评。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包括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教育管理研究和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内容,分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层次。
(一)国家级项目。包括教育部组织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项目(不包括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指教育类国家级社科基金项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立项的重点项目等。
(二)省(部)级项目。包括省级教学改革重大研究项目、省级教学研究重点项目、省级教学研究一般项目和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重点、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指教育部立项项目)、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领域相关专业性学会(或教育指导委员会)立项的项目等。
(三)校级项目。包括校级重大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各类专项课题(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专项课题、辅导员专项课题等)。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和改革发展需要设立专项,深入开展专题研究。专项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和日常管理,报高教研究所备案。
第三章 立项申报
第九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一般每年立项一次。按学校当年发出的通知和《立项指南》进行申报,一般在当年9-10月进行。省级及以上(包括教育研究学会等)项目按相关通知要求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须为学校在职在岗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二)所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教学改革基础,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应有相应的保证。相近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三)所主持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再以负责人名义申报对应级别的项目。
(四)各类专项课题或专项任务项目应符合相应规定的条件。
(五)国家级、省级项目应符合相应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
(一)项目申报以院(部)为单位限额、集中申报。申报限额视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二)校级项目由教师、管理人员等根据当年的《立项指南》自由申报。涉及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内容的项目,由高教研究所拟定选题,报校领导审定,委托相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专家组织开展研究。
(三)项目申请人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各类“项目立项申报书”。
(四)各院(部)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实际以及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基础、研究条件和申报项目的价值等,按指标限额和评审程序择优推荐或评审立项。
(五)校级各类专项按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由高教研究所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申报。
第四章 评审和推荐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行分级分类评审。国家级、省级项目、校级重点项目由高教研究所组织评审推荐;校级一般项目由学校安排指标限额,各院(部)按程序组织评审,学校进行合格性审核;各类专项课题或专项任务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报高教研究所备案。
第十四条 高教研究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将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主要标准
(一)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预期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应用性、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
(二)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创新性突出,特色明显,改革力度较大,能为学校或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参考。
(四)项目研究方向正确、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和实施方案科学、可行,预期成果明确,经费预算合理。
(五)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评审机制
(一)评审原则和方式。项目评审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会议评审提出拟立项或推荐申报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公示后,确定立项或推荐申报的结果。
(二)匿名网络评审。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专业特点和数量分组进行匿名网络评审,每组评审专家一般由5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按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分,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和理由。网络评审结果作为会议评审的重要参考。
(三)专家会议评审。会评专家审阅项目申报材料,对照立项指南要求,参考网络评审结果,在经过充分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拟定立项或推荐申报的项目名单。
(四)实行回避制。被评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不得参与项目评审活动。
(五)评审结果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上网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高教研究所提出,高教研究所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做好核实、处理工作。
(六)评审专家遴选。建立包括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在内的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专家库。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在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专家库中随机遴选。根据需要可适当聘请部分校内外相关专家。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立项,坚持面向教学一线教师,适当兼顾不同院(部)之间的参与面。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一般在校级立项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视不同类型、级别(省级重大、重点、一般;校级重大、重点、一般和专项等)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对于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由高教研究所与财务处按项目编制账号,相应资助经费直接划拨到相应的项目账号上,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2次划拨,首次划拨资助总经费70%,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全部余额。国家级项目按相关规定划拨。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使用。根据《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16〕102号)有关规定,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所在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机关部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高教研究所备案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用途。项目资助经费严格用于项目研究,其范围一般包括图书资料费用;数据采集费用;项目组成员参加有关会议与项目调研差旅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用;专家咨询费;软件费用;发表研究论文版面费;项目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会议费支出;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第二十四条 维护项目严肃性。项目一经批准,其项目《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任务的项目,学校将追回已支出的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第六章 研究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的周期。校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研究周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的检查。高教研究所结合上级要求,依据各项目的申请书确定的研究目标、任务等,每年采取不同形式对各类在研项目开展进展情况检查或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相应的项目进展报告(或中期报告)和阶段研究成果,各院(部)需提交本单位项目研究整体情况报告。专项课题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各项目申请书确立的研究目标、任务等不得随意改变。对在连续两次检查中发现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停止项目经费使用,限期整改。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实施研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高教研究所批准后,可延期实施。
第二十八条 研究项目的变更。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对研究计划、主要成员作重大调整、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高教研究所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划拨的资助经费。
国家级、省级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研究计划和项目主持人。确需调整、变更,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即个人申请、院(部)审查、高教研究所审核、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院(部)或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本单位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工作,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证项目研究的进度,努力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实效。
第七章 验收结项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在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均需进行验收结项,研究成果鉴定、研究任务验收合格方可结项。
第三十一条 成果验收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鉴定项目研究的实效和最终成果的质量、水平。坚持以项目改革实践成效为必备前提,把学生受益放在首位,注重改革成果的应用效果和推广价值,切实防止仅以论文作为结项成果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验收结项。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重大委托、重点项目、机关部门承担的项目由高教研究所负责组织;校级一般项目由各院(部)负责组织,验收结果报高教研究所备案;各类专项课题或专题任务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结果报高教研究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项程序
(一)项目主持人提出结项申请,提交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项目结项报告书”、“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和最终研究成果。
1.“项目结项报告书”按相关要求填写。
2.“项目研究总结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研究的总体目标与研究思路;(2)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主要的研究内容、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等);(3)项目研究成果的特色及创新情况;(4)项目研究的实践情况及效果分析(学术价值和推广应用价值);(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设想。
3.“最终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形式包括:综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培养方案、教学文件、教学软件、论文等,以及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实践效果分析等可考核的结果。论文形式的成果,须公开发表的确为该项目研究的实质性成果,如支撑项目实施的理论研究、项目改革实践的总结提升等。
(二)相关院(部)或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结项报告书”,并填写鉴定意见。
(三)高教研究所集中组织成果鉴定。
第三十四条 成果验收鉴定
(一)验收鉴定方式。学校组织的验收鉴定采取匿名函评和会议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会议审核为最终验收结果。专家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进行匿名函评,提出初步验收意见;会议验收鉴定以函评意见为基础,对省级重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省级教学研究重点项目进行答辩,根据答辩情况,专家评议,提出鉴定意见,确定验收结论。对省级教学研究一般项目、校级重大委托项目、重点项目进行专家集体审核,提出鉴定意见,确定验收结论。
(二)验收鉴定级别。成果验收鉴定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或建议整改”四个等级。省级项目“优秀”等级不超过结项项目总数的25%、“良好”不超过45%、其他为30%;校级项目“优秀”等级不超过结项项目总数的20%、“良好”不超过50%、其他为30%。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书》确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措施、成果内容等有明显创新,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产生了显著的人才培养效果。
良好: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书》确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措施、成果内容等有一定的创新,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应用推广价值,产生了较好的人才培养效果。
合格:基本完成了项目《申请书》确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应用推广价值,产生了一定的人才培养效果。
不合格(或建议整改):没有完成项目《申请书》确定的研究任务,改革实践效果不明显,成果应用价值较低。专家组成员1/5评价为“不合格(或建议整改)”。
(三)鉴定专家遴选。成果验收鉴定专家组原则上从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专家库专家库中随机遴选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实际应用部门和校外的相关专家参与鉴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项
(一)验收鉴定合格的项目可准予结项。对按期结项验收不合格(或建议整改)的项目可延期一年;对延期结项不合格的项目予以撤销,追回所有资助经费,2年内不可申报同类性质的项目。
对鉴定为“优秀”等级的研究成果在高教研究所网站上进行展示,并按《安徽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对学校组织结项的项目“优秀”率较高的院(部),在下一年项目申报中增加申报指标。
(二)省级项目学校组织验收后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后再结项。
(三)公示验收结项结果,对验收合格准予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
第八章 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 强化应用。对教育教学项目研究优秀成果,学校及各学院(部)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研究成果在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中应用,扩大成果受益面,提高成果共享率。
第三十七条 规范实施。教学研究成果在本校教学实践中的应用,应符合教学管理要求,一般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关教学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三十八条 宣传推广。高教研究所采取汇编优秀研究成果、召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等方式,推广和传播优秀教学研究成果,提高成果社会效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秘〔2013〕24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包括国家、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学校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全国性或省教育教学研究会(或学会)、全国专业(或课程)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